[{"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26",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將本票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如乙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丁於同年 10 月 3 日請求甲付款，遭甲拒絕，丁遲至次年 10 月 2 日始對乙追索，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A":16,"B":17,"C":18,"D":19},"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9 月 30 日止","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1 日止","乙對丁無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3 日止","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未遵期為付款提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對前手追索權之時效期間與起算日（《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乙於票背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故丁對乙之追索權時效依該項末段自到期日起算。惟該項對到期日當日是否算入並未再設文字，而 (A)(B) 的差別正在於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票據追索權時效起算所採之算法：到期日當日即為起算日。到期日 10 月 1 日起算一年，至次年 9 月 30 日屆滿，丁遲至次年 10 月 2 日始追索，其追索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乙有抗辯事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到期日起算一年；依實務算法末日為次年 9 月 30 日。\n(B) 錯誤，本選項把起算日往後挪了一日；依實務就《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採之算法，到期日當日即算入，末日仍為 9 月 30 日。\n(C) 錯誤，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該追索權時效為一年且自到期日起算，無從算至次年 10 月 3 日。\n(D) 錯誤，依《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該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丁於 10 月 3 日提示仍在期限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為本票，乙於背面簽名旁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要件二，起算點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末段為到期日 10 月 1 日，該日依實務算法算入；要件三，期間一年，至次年 9 月 30 日屆滿；涵攝：丁於次年 10 月 2 日追索，已逾該期間。\n【記憶點】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對前手的一年追索權時效自到期日起算；當日算入這一步靠的是實務算法，不是條文明文。","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該項包含兩件事：期間長度（匯票、本票一年，支票四個月）與起算日（原則為作成拒絕證書日，例外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改為到期日或提示日）。本題把兩件事都考了：免除記載改變的是起算日，不是期間長度。\n規範層次要先分清楚。期間長度與起算點落在哪一天，《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有文字；至於起算的那一日本身算不算進期間，該項沒有文字。本題 (A)(B) 兩個選項給的正是相差一日的兩個末日，勝負點就在這一步——它靠的是實務對票據追索權時效起算所採之算法（到期日當日即算入而為起算日），不是條文字面自明的結論。這一型的題目要先分辨：哪一步有條文，哪一步靠實務。\n體系上要與同條其他項一併讀。《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丁對甲的權利走第 1 項的三年，對乙的追索權走第 2 項的一年，兩條時效線在同一張票上並行。\n本題另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在於是誰做了免除記載。《票據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票據法》第 94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本題是背書人乙所為之記載，依該項僅對乙發生效力——而題目問的正是丁對乙的追索權，故起算日改為到期日。\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這是提示期限，與追索權時效是兩把不同的尺；選項 (D) 就是把時效問題誤植成提示期限問題。丁於 10 月 3 日提示，正落在到期日後第二日，提示合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由發票人為免除記載（此時依《票據法》第 94 條第 2 項，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或改考背書人清償後對前手的六個月時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25",25,"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27",27,"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24",24,"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28",28,"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2-023",23,"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相關事項…",{"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3-s0202-029",29,"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70,178944545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