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27",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載數字，誤填金額為 16 萬元。乙於票據到期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購買丙市價約 15 萬元之設備，該票到期後，丙持以向甲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票據因金額誤載而無效，甲無須付款","甲可主張該票據所欲清償之債務為 10 萬元，而得僅支付 10 萬元，就剩餘之 6 萬元，丙應向乙請求","因票載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若甲可證明實際債權數額僅 10 萬元，則丙僅得請求 10 萬元","票載金額為 16 萬元，則甲應支付 16 萬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之文義性——票載金額與原因關係之金額不符時，發票人對善意執票人所負之責任範圍。\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既於本票上記載金額 16 萬元並簽名，其責任範圍即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又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金額一經記載即不許改寫，益見票載金額對簽名人之拘束力。至於甲與乙間之貨款僅 10 萬元，屬甲與乙間原因關係上之事由；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票據法》定有明文。丙係善意受讓該票之後手，甲應依票載金額 16 萬元付款，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票據無效之原因是欠缺本法所定應記載事項；本票之一定金額已記載為 16 萬元，並無欠缺，票據有效。\n(B) 錯誤，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文義性，甲之責任範圍由票上文義決定，不因其與乙間原因關係之金額較低而縮減為 10 萬元。\n(C) 錯誤，甲與乙間實際債權數額之爭執存在於甲、乙之間，丙則是善意取得該票之第三人；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文義性，丙得依票上所載之 16 萬元行使權利。\n(D) 正確，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文義性，票載金額為 16 萬元，甲應依此文義支付 16 萬元。\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在票據上簽名：甲簽發本票；要件二，票上所載文義：金額 16 萬元；要件三，執票人之地位：丙為背書受讓且善意；效果：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依票載文義對丙負 16 萬元之責任。\n【記憶點】票據是文義證券，簽名的人依票上寫的字負責，寫錯金額的風險由寫的人承擔。","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該項是票據文義性的總則規定，其構成要件即在票據上簽名，法律效果則是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題把這個效果推到極致：簽名人主觀上想清償的是 10 萬元，票上寫的卻是 16 萬元，責任隨票走。《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則處理多人簽名的情形。\n《票據法》第 11 條在本題有兩個層次。《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票之應記載事項中的一定金額既已記載，就沒有該項的適用。《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立法者特別把金額排除在得改寫之外，正是因為金額是票據流通中最核心的文義。\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7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該條處理的是票據內部文字與號碼兩個記載互相衝突時的取捨，本題則是票上記載與票外原因關係不符，兩者的問題意識完全不同，考生容易在此誤用。另可對照《票據法》第 9 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與《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三條都在處理誰依票上文義負責的問題。\n至於甲能否以其與乙間之原因關係對抗丙，涉及票據抗辯之限制：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定有明文，其例外係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本題明示丙為善意，故無該例外之適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為執票人為惡意（此時抗辯得以對抗）、或改為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改考《票據法》第 7 條）、或改為簽發時金額欄空白而由執票人補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26",26,"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28",28,"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25",25,"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29",29,"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2-024",24,"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3-s0202-030",30,"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id":49,"number":50,"stem":74},"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id":53,"number":54,"stem":76},"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70,178944545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