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2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202-028",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A":16,"B":17,"C":18,"D":19},"甲","乙","丁","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權代理簽發本票、票上簽名之偽造，以及追索權行使對象之判斷。\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丁偽造丙之背書簽名，不影響戊以自己名義所為背書之效力。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又依《票據法》第 124 條，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所列舉之例外外，於本票準用之。戊既為在票上簽名之背書人，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對戊行使追索權，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依《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惟其所負者為本票發票人之責任，而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所用之文字為行使追索權，故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本票發票人地位之定位。\n(B) 錯誤，《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把責任歸於無權代理簽名之人自己；乙未在票上簽名，亦未授權甲，不負票據上之責任。\n(C) 錯誤，丁僅偽造丙之簽名，自己並未以本名簽名於票上，非《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定對執票人連帶負責之人。\n(D) 正確，戊以自己名義背書轉讓予己，為《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之背書人，己得對戊行使追索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己為執票人；要件二，票上有真正簽名之背書人：戊；要件三，偽造簽名之影響：依《票據法》第 15 條不影響戊之真正簽名效力；要件四，追索權之對象：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第 124 條之準用及於背書人戊。\n【記憶點】票據責任跟著票上的真正簽名走：沒簽名的不負責，偽造別人的簽名也不會讓自己上票。","要件拆解：本題把無權代理與簽名之偽造兩種瑕疵疊在同一張本票上，再問追索權的對象。第一層是無權代理，《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條把責任固定在實際簽名的人身上，被冒名的本人（乙）因未簽名而不負票據上責任。第二層是簽名之偽造，《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偽造者丁自己未簽名，不因偽造行為而成為票據債務人；而戊的真正簽名效力不受影響。第三層是追索權的對象。\n追索權的對象規定於《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該條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與之配套的是《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n本題最細的分辨點在於甲的地位。甲依《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其地位相當於本票發票人；至於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所得行使之權利，《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就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權利，所用之文字為行使追索權；因此甲之地位如何，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本票發票人地位之定位。與此相關的還有時效：《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就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定為一年。該條就對本票發票人之票據上權利與對前手之追索權，分別定有不同之時效期間。而戊為在票上簽名之背書人，直接落在《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列之追索對象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己得否逕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或改問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要件，或改為丁以自己名義背書（此時丁亦成為票據債務人），或改問背書連續之認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202-027",27,"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202-029",29,"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202-026",26,"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202-030",30,"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202-025",25,"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13-s0202-031",31,"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id":50,"number":51,"stem":75},"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id":54,"number":55,"stem":77},"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70,178944545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