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29",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A":16,"B":17,"C":18,"D":19},"丙拒絕承兌","甲死亡","丙受破產宣告","丙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事由（《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第 1 款所定者是匯票不獲承兌這件事，第 2 款、第 3 款所指之人則為付款人或承兌人，三款均不及於發票人；甲為發票人，其死亡不在該項所列之情形內，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丙拒絕承兌，即《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匯票不獲承兌之情形，乙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n(B) 正確，《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該款所定死亡之人限於付款人或承兌人；甲為發票人，其死亡不合於該款，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n(C) 錯誤，丙為付款人而受破產宣告，合於《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之情形，乙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n(D) 錯誤，丙為付款人而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其他原因之情形，乙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記名匯票：甲簽發、丙為付款人；要件二，執票人欲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乙；要件三，須合於《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各款之一：第 1 款是不獲承兌之事由，第 2 款、第 3 款以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對象，三款均不及於發票人；事實涵攝：(A)(C)(D) 之事由均發生在付款人丙身上，(B) 之死亡者為發票人甲，不合各款。\n【記憶點】期前追索的三款事由，講的是承兌落空或付款人、承兌人出事；發票人出事不算。","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這是到期後追索的原則規定，前提是到期不獲付款並已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第 2 項則是原則的例外，把追索的時點提前。《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把三款並排讀，共同點很清楚：第 1 款講的是承兌落空，第 2 款、第 3 款講的是付款人或承兌人出事，期前追索的正當性都來自付款可能性的落空，而付款可能性繫於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繫於發票人。\n本題設計的巧妙處在於，發票人死亡在民事上當然是重大事件，但發票人本身就是追索權的對象之一（《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其死亡並不使匯票的付款可能性落空，因此不構成把追索時點提前的理由。\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票據法》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可見期前追索仍須以拒絕證書或破產裁定等文件證明其事由，並非空言主張即可。另可對照《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n與承兌相關的基礎規定則是《票據法》第 42 條規定：「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以及《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承兌前的付款人尚未因承兌而負付款之責，這也是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把不獲承兌列為期前追索事由的理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死亡的主體在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之間替換，或改考期前追索時的金額計算（《票據法》第 97 條第 2 項就到期日前付款者定有扣除利息之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28",28,"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30",30,"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27",27,"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31",31,"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26",26,"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32",32,"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id":48,"number":49,"stem":73},"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id":52,"number":53,"stem":75},"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70,178944545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