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30",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簽發匯票之付款人方式獲得該佣金，為保證將來 A 公司會承兌該票據，A 公司與甲並簽訂書面之契約。甲後來即簽發一紙以 A 公司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乙，並將 A 公司承諾之事告知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丙，惟乙之背書附註該背書須待 A 公司履行承兌之承諾始生效力，丙於到期日持匯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公司稱因甲所介紹之生意因故未成交，所以拒絕付款，丙得向何人請求票款？",{"A":16,"B":17,"C":18,"D":19},"A 公司、甲、乙","A 公司、甲","A 公司、乙","甲、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付款人未承兌之地位、背書附條件與追索權之對象。\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A 公司雖與甲另訂書面契約允諾承兌，但始終未於匯票上為承兌，其付款之責即無從依該項發生。就乙而言，依《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乙背書所附之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為背書人。再依《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甲為發票人而應照文義擔保付款。故丙得向甲、乙請求票款，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付款之責以承兌為其發生要件，A 公司未於票上承兌，本選項將 A 公司列入請求對象並不正確。\n(B) 錯誤，理由同 (A)；且本選項漏列乙，而依《票據法》第 36 條，乙背書所附條件視為無記載，仍為背書人。\n(C) 錯誤，本選項同樣把未承兌之 A 公司列入，與《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不符，且漏列發票人甲。\n(D) 正確，甲為《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應照文義擔保付款之發票人，乙為《票據法》第 36 條下條件視為無記載而仍生效力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丙得向甲、乙請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是否為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以承兌為要件，A 公司未承兌，不成立；要件二，乙之背書：依《票據法》第 36 條，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有效；要件三，追索權之對象：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第 1 項及於甲、乙。\n【記憶點】付款人不承兌就不是票據債務人；背書附條件是條件掉了、背書留著。","要件拆解：本題把票據關係與票據外的約定刻意疊在一起。甲與 A 公司簽訂的是書面契約，而票據責任的發生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該項的構成要件是承兌這個票據行為本身，票據外的允諾不能替代它。《票據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該項所稱之承兌人，同樣以已經承兌為前提。\n背書附條件的處理則見於《票據法》第 36 條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條對兩種瑕疵給了兩種不同的效果：一部背書與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是不生效力，附條件之背書則是條件視為無記載而背書本身有效。命題者常把兩種效果對調來設陷阱。\n發票人的擔保責任見《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票據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票據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擔保承兌之責得以特約免除，擔保付款之責則不許免除，本題甲並無任何免除記載，其擔保責任完整。\n追索權的對象則見《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以及《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可資對照。\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該項處理的是承兌附條件，效果與背書附條件（《票據法》第 36 條）完全不同——一個視為拒絕承兌，一個是條件視為無記載，兩條並列記憶最不容易混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為 A 公司已在票面為承兌之記載並簽名（此時 A 公司成為承兌人而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負付款之責），或改為乙之背書為一部背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29",29,"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31",31,"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28",28,"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32",32,"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27",27,"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id":48,"number":49,"stem":73},"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id":52,"number":53,"stem":75},"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70,178944545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