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31",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居住。兩人向銀行貸款時，共同簽發本票並經丙背書予銀行。因房貸之繳款不正常，銀行遂欲以本票行使追索權，此時乙已因病猝逝，財產由其子丁單獨繼承。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得對何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A":16,"B":17,"C":18,"D":19},"僅甲","僅甲丙","僅甲丁","甲丙丁","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對象（《票據法》第 123 條）。\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所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對象，即為本票發票人。本件共同簽發本票者為甲與乙，丙係在票上背書而為背書人，並非發票人，銀行對丙不得依該條聲請裁定。乙雖為發票人，惟其已死亡而由丁單獨繼承，依司法實務見解，本票裁定係對發票人本人所為，執票人不得逕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故銀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僅甲，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為在票上簽名之本票發票人，正是《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之聲請對象，銀行得對甲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n(B) 錯誤，丙為背書人而非發票人，《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之聲請對象為本票發票人，對背書人之追索無該條之適用。\n(C) 錯誤，甲部分固然正確，惟丁並非本票發票人，而是發票人乙之繼承人；《票據法》第 123 條之聲請對象為發票人本人，實務見解亦不許對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n(D) 錯誤，本選項同時包含 (B) 就背書人丙與 (C) 就繼承人丁之錯誤，與《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之聲請對象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銀行為執票人；要件二，相對人須為本票發票人：甲、乙為共同發票人，丙為背書人；要件三，發票人現存與否：乙已死亡，丁為繼承人而非發票人；效果：依《票據法》第 123 條，銀行僅得對甲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n【記憶點】本票裁定只打發票人本人：背書人不算，發票人的繼承人也不算。","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一條的要件很單純：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且相對人是本票發票人。它之所以珍貴，是因為它讓執票人不必經過訴訟就取得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票裁定正是循此一款進入強制執行程序。\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實務對《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對象的認定。條文只寫本票發票人五個字，而本題設計了兩個逸出這五個字的角色：一個是背書人丙，一個是發票人乙的繼承人丁。就前者，條文文義即可排除；就後者，條文文義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實務基於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法院僅為形式審查的性質，認為執票人不得逕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裁定，而應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這也是題幹特別寫明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的原因。\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兩項講的是實體上誰要負責，而《票據法》第 123 條講的是程序上誰可以被聲請裁定——丙依第 96 條第 1 項仍是票據債務人，只是銀行對他無從援用《票據法》第 123 條之聲請裁定程序，兩件事不可混為一談。本題最常見的失分，就是把實體責任的範圍直接搬到裁定聲請的範圍上。\n另可對照《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甲、乙共同簽發本票，依該項連帶負責，這也是銀行本可對兩人分別聲請裁定的實體基礎，只是乙已死亡而無從為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為發票人為法人而其代表人變更、或改問本票裁定的救濟途徑（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時的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30",30,"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32",32,"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29",29,"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2-028",28,"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3-s0202-034",34,"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id":49,"number":50,"stem":74},"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5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