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32",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A":16,"B":17,"C":18,"D":19},"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執票人將背書塗銷","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準用匯票背書規定之範圍，以及預備付款人之記載（《票據法》第 124 條、第 35 條）。\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124 條，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 35 條外，於本票準用之。而《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該條既經《票據法》第 124 條明文排除於本票之準用範圍之外，本票之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即非票據法所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為票據法所許，依《票據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該條屬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n(B) 為票據法所許，依《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該條所規範者即執票人塗銷背書之效果，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n(C) 非票據法所許，《票據法》第 35 條所定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之規定，經《票據法》第 124 條明文排除於本票之準用之外。\n(D) 為票據法所許，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該項明定背書人得為禁止轉讓之記載並定其效果，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本票；要件二，各選項所涉之《票據法》第 40 條、第 38 條、第 35 條、第 30 條第 3 項，均屬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要件三，《票據法》第 124 條所列之準用例外包含第 35 條；效果：(C) 非票據法所許。\n【記憶點】本票的背書規定準用匯票，而預備付款人那一條被《票據法》第 124 條挑出來排除。","要件拆解：本題考的是準用條文的讀法。《票據法》第 124 條把匯票各節的規定分段引進本票，其中背書一節的引進帶了一個例外，就是第 35 條。理解這個例外要先看預備付款人制度本身：《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預備付款人是為了在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由其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而設；而本票的發票人自己就是付款義務人，沒有承兌制度，預備付款人在本票上便失去用武之地，立法者因此把它排除。\n與預備付款人配套的匯票規定可資對照：《票據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該項是發票人所為之記載，第 35 條則是背書人所為之記載。另《票據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由此可見預備付款人的功能落在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上。\n三個合法選項各自對應背書一節的不同制度。委任取款背書：《票據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票據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塗銷背書：《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該項與第 38 條共同構成塗銷背書的效果體系。禁止轉讓背書：《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與第 3 項對照可知，發票人所為之禁止轉讓記載使票據不得轉讓，背書人所為之禁止轉讓記載則只使該背書人對後手不負責任，效果強弱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票據法》第 124 條所列的其他準用例外拿來出題，或改問支票對背書規定之準用範圍同樣把第 35 條排除在外，也常改考參加承兌制度在本票有無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31",31,"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30",30,"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34",34,"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29",29,"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35",35,"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id":52,"number":53,"stem":75},"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70,178944545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