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33",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匆忙間，甲漏未記載發票日。下列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以實際發票日為發票日","以乙提示付款日為發票日","該支票視為見票即付","該支票無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欠缺發票年月日之記載時，票據之效力（《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1 條第 1 項）。\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發票年、月、日。」發票年月日既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而《票據法》第 125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所設之補充規定分別針對未載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與受款人及付款人之兼充，就未載發票年月日並未另設補充。再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漏未記載發票日，該支票無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25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並未定有以實際發票日補充之規定，該支票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無效。\n(B) 錯誤，同上，《票據法》第 125 條各項亦未定有以執票人提示付款日作為發票日之補充規定，本選項於法無據。\n(C) 錯誤，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該項處理的是支票不得記載到期日，與發票年月日之欠缺無涉；而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之補充規定係就匯票與本票而設，《票據法》第 24 條第 2 項與《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均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支票之應記載事項不含到期日，無此補充規定。\n(D) 正確，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之應記載事項，欠缺之而無別有規定可資補充，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該支票無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支票；要件二，欠缺之記載事項：發票年月日，屬《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要件三，有無補充規定：發票年月日不在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所補充之列；效果：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票據無效。\n【記憶點】支票沒有到期日，但一定要有發票日——發票日漏了，票就是無效。","要件拆解：票據的應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必要與相對必要兩類，區別的關鍵就在《票據法》有沒有替它設補充規定。《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其後所列各款中，《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與《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發票地。」都有補充規定可用，因而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發票年、月、日。」則沒有，因而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n補充規定的條文本身要逐項讀完才算數。《票據法》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票據法》第 125 條第 3 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票據法》第 125 條第 4 項規定：「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讀到這裡就可以確定，發票年月日沒有落在任何一項補充之中，於是回到《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但書所稱之別有規定，指的正是像第 125 條第 2 項、第 3 項這類補充條款。\n發票日在支票上為何如此重要，可從相關條文看出來。《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期限的起算、能否提示、乃至《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之時效，全都以發票日為基準；發票日一旦缺漏，整組時間規範便無從運作。\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到期日。」《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本票的到期日有補充規定而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亦同。支票則因《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根本沒有到期日這個欄位。三種票據並列，最容易看出本題選項 (C) 的錯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為漏載付款人商號、漏載受款人，或改為空白授權票據於補充完成後之效力（此時另涉《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32",32,"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34",34,"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31",31,"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35",35,"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30",30,"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36",3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