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34",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A":16,"B":17,"C":18,"D":19},"發票日後 3 年內","發行滿 1 年後起 2 年內","發行滿 1 年以前","提示期限內","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之時間限制（《票據法》第 135 條）。\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該條所援引之期限，即支票執票人為付款提示之期限。《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故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之期間，就是提示期限內，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35 條所援引者為提示期限，並非發票日後 3 年；至於發票日後一年係《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之權利時效，與撤銷付款委託分屬兩事。\n(B)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5 條，撤銷付款委託之限制期間繫於《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之提示期限；發行滿一年出現在《票據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款所定者為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之情形。\n(C) 錯誤，理由同 (B)，《票據法》第 135 條所援引者為《票據法》第 130 條之提示期限，而非發行滿 1 年以前。\n(D) 正確，《票據法》第 135 條所定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之期間，即《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之提示期限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支票；要件二，行為主體為發票人；要件三，行為為撤銷付款之委託；要件四，時點落在《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依同法第 135 條，於此期間內不得撤銷。\n【記憶點】提示期限內不准抽回付款委託；發行滿一年那條講的是付款人還能不能付款。","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條文很短，但它是一個典型的援引條文——真正的期間長度寫在別條。《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三款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關係定出三種長度，因此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期間並不是一個固定天數，而是隨個案而定。\n這一組條文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執票人：支票的信用來自發票人的付款委託，若發票人得於提示期限內任意抽回委託，執票人縱使遵期提示也可能落空。與之對稱的是提示期限經過後的處理，《票據法》第 136 條柱句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票據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由此可知，提示期限經過之後發票人才得撤銷付款委託，而撤銷之後付款人即不得再付款；選項 (B)、(C) 所稱之發行滿 1 年，正是從第 136 條第 2 款搬過來的干擾項。\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該條同樣援引第 130 條的期限，但效果落在追索權的喪失上。《票據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三條都以第 130 條為軸心，效果各不相同，宜一併整理。\n另可對照《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選項 (A) 的 3 年、(B) 的 2 年，都是從這一項的三年與其他期間拆解重組出來的誘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之效力，或改考保付支票（《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就保付支票排除第 130 條、第 136 條之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35",35,"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32",32,"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36",3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31",31,"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37",37,"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id":48,"number":49,"stem":7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