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36",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6,"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最近，A公司擬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年度財務報告等事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公司因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所以無須再設置監察人","A 公司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A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年度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與召集程序之規範層次（《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4-5 條）。\n【正解理由】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5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審計委員會之召集通知期間屬該項所稱之作業程序，其內容規定於主管機關依該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該辦法所定之通知期間為七日前，而非選項 (C) 所稱之三日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A 公司既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即無須再設監察人。\n(B) 正確，本選項所述之列席與提供資訊，屬《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5 項所稱之作業程序事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該項授權訂定之辦法，內容與本選項相符。\n(C) 錯誤，審計委員會之召集通知期間規定於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其所定為七日前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本選項寫成三日前並不正確。\n(D)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3 項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而年度財務報告即同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之事項，本選項與之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為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上市公司；要件二，各選項之規範層次：(A) 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D) 見同法第 14-5 條第 3 項，(B)(C) 則落在同法第 14-4 條第 5 項授權之辦法層次；要件三，比對該辦法所定之通知期間：為七日前，(C) 之三日前與之不符。\n【記憶點】審計委員會的召集通知是七日前，董事會那個三日前不要搬過來用。","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該項的本文採擇一制，但書則對符合一定條件者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組成要件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決議門檻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n監察人規定的準用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而召集程序與作業程序則另有授權，《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5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題選項 (B)、(C) 都落在這一項的授權射程內，法律本身並未直接規定通知期間，因此考生若只讀證券交易法條文，是找不到三日或七日這個數字的。\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選項 (C) 的三日前正是從這裡搬過來的。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董事會，公開發行公司也不適用這個三日，《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公司法》第 204 條第 5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A 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本來就不是三日。\n就選項 (D)，《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與第 3 項對照可知，第 2 項處理的是審計委員會開會而未達同意門檻的情形，第 3 項處理的是根本無法召開的情形；兩項都把第 1 項第 10 款的年度財務報告特別挑出來，要求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考審計委員會人數與召集人（《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或改考設置審計委員會後財務報告是否仍須經監察人承認（《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4 項就此設有排除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35",35,"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37",37,"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34",34,"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38",38,"甲為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若甲所持有的 A 公司…",{"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3-s0202-039",39,"股票上市之 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 1 億元，發行股…",[],{"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70,17894454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