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38",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38,"single","甲為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若甲所持有的 A 公司股票有所變動時，其應於次月幾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幾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A":16,"B":17,"C":18,"D":19},"1 日；10 日","5 日；10 日","5 日；15 日","10 日；15 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內部人持股變動之申報期限（《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n【正解理由】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甲為 A 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屬《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列之股票持有人；依上開第 2 項，甲應於次月 5 日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向公司申報之期限為每月五日以前而非 1 日，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期限為每月十五日以前而非 10 日，本選項兩個數字都錯。\n(B)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向公司申報之 5 日部分固然正確，惟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期限為每月十五日以前，並非 10 日。\n(C) 正確，5 日與 15 日之組合與《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定之兩階段申報期限相符。\n(D)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彙總申報之 15 日部分固然正確，惟股票持有人向公司申報之期限為每月五日以前，並非 10 日。\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A 為上市公司；要件二，行為人屬《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列之人：甲為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要件三，持有股數發生變動；效果：依同條第 2 項，甲於每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n【記憶點】五日報公司、十五日報主管機關，兩個數字差十天。","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這一項處理的是靜態的期初申報，界定了所謂內部人的四種身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這一項處理的則是動態的變動申報，並且採兩階段設計：內部人先報給公司，公司再彙總報給主管機關。\n兩階段設計是本題最值得記住的結構。內部人的申報對象是公司而不是主管機關，公司則扮演彙總者的角色；命題者最常見的手法就是把兩個階段的期限互換，或把申報對象對調。\n持股計算另有準用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而《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3 項所定之計算方式，會把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一併計入，因此百分之十的門檻並非單看本人名下股數。設質部分則見《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這裡的五日是自質權設定起算，與第 2 項的每月五日以前不同，兩個五日很容易混淆。\n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所規範的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規範的短線交易歸入權，與本條的申報義務同屬內部人規範的一環，但功能各異：第 25 條是資訊揭露，第 157 條是利益歸入，第 157-1 條是行為禁止。考試時應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持股計算是否包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涉《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3 項之準用），或改問設質時的申報期限與主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37",37,"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39",39,"股票上市之 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 1 億元，發行股…",{"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36",3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之上市公司，並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40",40,"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35",35,"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41",41,"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之股…",[],{"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id":52,"number":53,"stem":75},"股票上市之 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 1 …",70,17894454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