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4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40",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40,"single","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A":16,"B":17,"C":18,"D":19},"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50%","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200%","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 400%","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總額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1 款規定：「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2 款規定：「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轉換公司債已為第 1 款所列，其發行總額上限即為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50% 係《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2 款就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所定之上限，轉換公司債已為同條第 1 款所列。\n(B) 錯誤，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係《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定之公司債總額上限，而《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柱句已明定不受《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之限制。\n(C) 正確，轉換公司債即為《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1 款所列之債券種類，上限為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n(D) 錯誤，百分之四百係《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就普通公司債之私募所定之上限，本題為募集而非私募，且債券種類亦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要件二，行為為募集與發行公司債；要件三，債券種類：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屬《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1 款所列之轉換公司債；效果：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n【記憶點】轉換公司債走百分之二百那一款；二分之一那一款留給前款以外的無擔保公司債。","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柱句既界定了適用主體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也把募集與發行公司債之發行總額交由下列規定辦理，並明定不受《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之限制；至於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則為柱句所設之除外情形。接著《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1 款規定：「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第 2 款規定：「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n本題的陷阱設在無擔保三個字上。第 1 款列的是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三種，其中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是以債券種類列入，而不是以有無擔保列入；第 2 款用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這個寫法，把射程限定在第 1 款沒有列到的部分。因此無擔保的轉換公司債仍然落在第 1 款，適用百分之二百。考生若把無擔保三個字當作決定性標準，就會誤選 (A)。\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這是公司法的一般規定，而《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柱句既已明文排除其適用，選項 (B) 的 100% 便是拿被排除的規定來作答。\n另一個誘答來自私募制度。《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募集與私募是兩套不同的發行途徑，額度上限也不同；把募集與私募的數字並列記憶，是應付這一題組最有效的方式。\n另可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29 條規定：「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該條說明有擔保的判斷不以物上擔保為限，金融機構保證亦屬之，這也會影響第 28-4 條各款的歸類。\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問普通無擔保公司債之額度（走第 2 款的二分之一）、或改問私募普通公司債之額度（走《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3 項的百分之四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39",39,"股票上市之 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 1 億元，發行股…",{"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41",41,"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之股…",{"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38",38,"甲為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若甲所持有的 A 公司…",{"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42",4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37",37,"A 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甲最近剛被選任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43",43,"下列何者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id":48,"number":49,"stem":73},"股票上市之 A 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5 億元，保留盈餘 1 …",{"id":52,"number":53,"stem":75},"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70,178944545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