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2-043",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43,"single","下列何者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A":16,"B":17,"C":18,"D":19},"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甲","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乙","募集發行新股之 C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發行新股之 D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定發行人之定義。\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該條所定之發行人有兩種：一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二為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本選項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係募集發行新股之公司，正合於前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為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屬公司之經理人，而《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定之發行人是公司本身或發起人，經理人並不因其職務而成為發行人。\n(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發起設立係由發起人自行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乙因而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n(C) 正確。C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發行新股，係《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n(D) 錯誤。丙為 D 公司之董事長，係公司之代表人，募集及發行新股之法律上主體仍為該股份有限公司，丙本身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之發行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公司或發起人，選項 (A)(D) 之自然人均不該當；要件二公司須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選項 (C) 之公司募集發行新股該當；要件三發起人須有募集行為，選項 (B) 之發起設立無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不該當。\n【記憶點】發行人看的是法律上的主體，公司或發起人，不是替公司做事的總經理或董事長。","【定義條文的體系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與第 13 條都以本法所稱起首，各界定一個本法用語：《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界定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界定募集與私募，《證券交易法》第 8 條界定發行，《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界定承銷，《證券交易法》第 13 條界定公開說明書，彼此環環相扣，命題者常在其中挑兩條互相比較。\n【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的兩種發行人，共同的核心要素都是募集這個行為：公司要募集並發行，發起人則只要募集。本題的陷阱在選項 (B)：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不同，發起設立時發起人認足全部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沒有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因此不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之募集，也就不會成為《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反之，若題目改為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之公司發起人，答案就會改變。\n【自然人與法人主體之區辨】選項 (A) 與 (D) 都是把公司的自然人機關誤認為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法所稱之公司既指法人本身，總經理與董事長縱使實際執行募集發行事務，法律上之主體仍是公司。\n【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而《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承銷商與發行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二者僅並列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改以公開說明書之編製義務人命題。《證券交易法》第 1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開說明書，謂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本法之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義務人同樣是發行人，而非其董事長或總經理。考生宜把發行人這個概念在《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第 8 條、第 10 條與第 13 條之間的一致性一併記住；命題方向多半是把公司的機關人員換上來，測驗主體之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2-042",4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2-044",44,"A 公司為一家生產車用電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的獨立董事。近期，A 公司擬討論內部…",{"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2-041",41,"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之股…",{"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2-045",4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總經理甲於今年 3 月初買進自家公司上市股票 100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40",40,"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令，原則上其額度限制為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46",46,"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id":48,"number":49,"stem":7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為一家生產車用電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的獨立董事。近期，A 公…",70,178944545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