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4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202-048",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2 月 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 109 年 7 月 7 日，面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嗣於 113 年 3 月 4 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倘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並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拒絕給付票款，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受訴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乙不須供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基於支付命令之即時確定，甲聲請強制執行不須檢附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憑證之核發、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項次區辨、停止執行之要件，以及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正合於該項所定之情形，得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依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得發給債權憑證。\n(B) 錯誤。乙之時效抗辯與拒絕給付均發生於支付命令核發之前，非《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之事由；此種情形應依同條第 2 項處理，本選項援引之項次錯誤。\n(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之停止執行，係由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裁定，與本選項所稱職權裁定且免供擔保者不同。\n(D) 錯誤。支付命令屬《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而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此僅規定：「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惟依實務見解，尚應提出確定證明書，以證明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n【涵攝步驟】事實一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套進《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得核發債權憑證；事實二異議原因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套進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而非第 1 項；事實三停止執行，套進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須供擔保。\n【記憶點】執行不足額拿債權憑證；異議原因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後，決定用《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的哪一項。","【條文結構】《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共 3 項。第 1 項處理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之消滅或妨礙事由，第 2 項處理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時、成立前發生之事由，第 3 項則課予債務人一併主張之義務。本題把兩項的分界線設為考點。\n【兩項的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而《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乙所執之抗辯是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其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即已拒絕給付，時點既在支付命令核發之前，就落入第 2 項而非第 1 項。本選項條號與項次都寫得很像，錯的只是項次。\n【時效的事實基礎】本題支票之發票日為 109 年 7 月 7 日，甲遲至 112 年 12 月 12 日始聲請支付命令，乙據以主張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支票發票人票款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規定於票據法，其起算點為發票日；本題把發票日與聲請支付命令之日拉開三年餘，正是要讓時效抗辯在支付命令核發前即已存在，從而落入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n【停止執行的原則與例外】《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第 2 項則列舉得聲請停止之情形，其裁定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之。可見停止執行是例外；本選項寫成依職權裁定且免供擔保，與該項不符。\n【聲請執行應提出的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則規定：「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可見第 6 條第 1 項六款文件清單中，確定證明書只出現在第 1 款的確定終局判決；對支付命令所屬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執行名義，條文字面只要求裁判正本。選項 (D) 要考的正是條文清單之上實務再加的一件文件：併提確定證明書，以證明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n【債權憑證的兩種發給情形】《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對應執行後不足清償與聲請時即無財產，二者並列對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202-047",47,"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202-049",49,"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202-046",46,"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202-050",50,"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202-045",4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總經理甲於今年 3 月初買進自家公司上市股票 100 …",{"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13-s0202-051",51,"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id":50,"number":51,"stem":52},{"id":54,"number":55,"stem":76},"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70,178944545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