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51",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51,"single","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之金錢債權 50 萬元發扣押命令，並就乙之不動產為查封後，乙之債權人丁就其金錢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就乙對丙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將該金錢債權移轉予甲。關於丁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上開執行程序於移轉命令核發時已告終結，丁無從聲明異議，關於丁之權利受損已無法救濟","因不動產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故丁仍得聲明異議，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移轉命令","丁得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請求返還其原應受分配額之利益","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以及已有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逕發移轉命令之違法與救濟。\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移轉命令使被扣押之債權整筆移轉於單一債權人，本題丁既已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逕發移轉命令將該債權移轉予甲，依實務見解為違法之執行處分，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之，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一實務見解。\n【逐項排除】\n(A) 錯誤。丁之權利受損並非無法救濟；執行法院發現其所為之執行處分違法時，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本選項稱已無法救濟，並不正確。\n(B) 錯誤。不動產執行程序與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係就不同執行標的分別進行、分別終結；不能因不動產執行尚在進行，即認已生效之移轉命令部分仍在《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程序終結前，本選項之理由並不正確。\n(C) 錯誤。甲受領該債權係基於執行法院核發之移轉命令，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丁對甲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並非本題所定之救濟途徑。\n(D) 正確。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移轉命令，回復可供分配之狀態，再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另擇適當之執行方法。\n【涵攝步驟】事實一乙對丙有 50 萬元金錢債權，套進《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應先發扣押命令；事實二丁已就其 100 萬元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債權人已有二人以上；事實三執行法院逕發移轉命令，使該債權歸甲一人取得，與丁之分配權相衝突；效果為執行法院依職權撤銷。\n【記憶點】有人參與分配時就不宜發移轉命令，發了要由執行法院自己撤銷。","【三種執行命令的分工】《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之後，第 2 項列出三種後續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三者之中，該項對收取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所用之文字是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而移轉命令所用之文字是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至於移轉命令生效後該債權即脫離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其他債權人不再受分配一節，係實務見解，條文未加規定。\n【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設計了時序：丁之參與分配聲明在前，執行法院之移轉命令在後。移轉命令本身在《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有明文依據，看起來是合法的執行方法，這正是陷阱所在。條文字面並未寫出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時不得發移轉命令這句話，該限制係由實務見解就多數債權人平等受償之要求推導而來，故本題屬條文字面推不出結論的類型，考生須記住實務上的處理方式。\n【聲明異議與職權撤銷的分野】《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以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時間界限；《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該項所定之撤銷或更正，以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經執行法院認為有理由為前提。至於執行法院自行發現執行處分違法而依職權撤銷，則不以異議為前提，這是選項 (B) 與選項 (D) 的分野。\n【第三人之地位】《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就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時設有聲明異議之途徑，本題丙並未爭執該債權之存在，故不生該項之適用，僅並列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收取命令後之收取訴訟合併命題，或改問移轉命令生效後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之效力，測驗考生是否理解三種命令在債權歸屬上的差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50",50,"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52",52,"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49",49,"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2-053",53,"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遷讓 A 房屋獲勝訴判決確定，乙拒絕搬遷，甲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2-048",48,"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2 月 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 109 年 7 月 7…",{"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3-s0202-054",54,"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70,178944545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