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2-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2-054",113,"113110","20240803","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債權人甲為保全對債務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價值 200 萬元之 A 地，經執行後，甲查得乙有另一筆價值 300 萬元之 B 地，聲請追加查封。關於甲追加查封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甲追加查封之聲請，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始為合法","甲追加查封之聲請，雖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第一次查封聲請 30 日，仍屬合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假扣押執行之 30 日期間，是否及於同一執行程序中之追加查封。\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該項所限制者，是債權人自收受假扣押裁定後聲請開始執行之期間。本題甲已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 30 日內聲請查封 A 地，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合法開始；其後就同一假扣押裁定聲請追加查封 B 地，依實務見解係同一執行程序之續行，而非重新聲請執行，不受該項期間之限制，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一實務見解。\n【逐項排除】\n(A)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之 30 日，其起算點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之時，並非第一次查封聲請之時，本選項所述之起算點錯誤。\n(B) 錯誤。追加查封既屬同一執行程序之續行，即不再受《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期間之拘束，本選項要求追加查封亦須於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為之，並不正確。\n(C) 錯誤。甲所執之假扣押裁定所保全者為同一筆 500 萬元債權，其追加查封仍以該裁定為執行依據，無庸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本選項所述並不正確。\n(D) 正確。甲之追加查封聲請縱已逾收受假扣押裁定及第一次查封聲請後 30 日，仍屬合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假扣押裁定，本件甲已取得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要件二須於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聲請執行，甲已於 30 日內聲請查封 A 地；要件三追加查封之定性，係於已開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中追加執行標的；效果為不受《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期間之限制。\n【記憶點】30 日管的是開始執行這一步，程序一旦合法開始，追加標的不再重新起算。","【條文結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共 3 項。第 1 項要求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第 2 項處理送達前執行而其後不能送達之撤銷，第 3 項則就債權人收受裁定後聲請執行設一個 30 日的失權期間。\n【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 A 地與 B 地的查封拆成兩個時點，讓考生誤以為第二次查封是一次新的執行聲請。但《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規範的行為是聲請執行，也就是開始一個假扣押執行程序；甲既已在期限內合法開始該程序，其後追加執行標的並不重新構成一次聲請執行。條文字面並未寫明追加查封的定性，這一層須靠實務見解補足，這也是本題不能純以條文字面作答的原因。\n【保全金額與追加的必要】甲之債權為 500 萬元，A 地價值僅 200 萬元，尚不足以保全全部債權，故有追加查封 B 地之必要。假扣押執行之目的在於保全將來之金錢請求，第一次查封之標的價值不足保全全部債權時，債權人自有追加查封之實益，這也是本題把 B 地價值設為 300 萬元的用意。\n【裁定被廢棄時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就假扣押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定明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至於追加查封是否須另行取得假扣押裁定，該條並未規定，此處僅並列對照。\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該條處理的是假扣押標的之保全性換價，與本題之追加查封並列對照，二者均屬假扣押執行程序內部之處置。\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假扣押裁定送達與執行之先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生宜把送達、執行與 30 日期間三者的關係一併記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2-053",53,"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遷讓 A 房屋獲勝訴判決確定，乙拒絕搬遷，甲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2-055",55,"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經拍定後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2-052",52,"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13-s0202-001","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將內部人之資料申報至臺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2-051",51,"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聲請，實現其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債務人乙對第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202-002",2,"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3},"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遷讓 A 房屋獲勝訴判決確定，乙拒絕搬遷，甲持該判決…",{"id":53,"number":54,"stem":75},"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經拍定後法院發給拍定人不動產…",70,178944545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