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11,"next":68,"paperCount":4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13-s0301-001",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1,"single","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A":16,"B":17,"C":18,"D":19},"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意圖取得供述而對被告施強暴脅迫","濫用公務員之職權而為逮捕或羈押","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A","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實行行為態樣，以及它與越權受理罪的分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行為態樣則交由各款。《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選項 (A) 所描述的受理行為另有專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8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非屬本罪之實行行為，它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8 條的越權受理罪，處罰的是訴訟事件受理權限的踰越。\n(B) 屬之，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n(C) 屬之，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n(D) 屬之，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須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四個選項都以這類公務員為前提。要件二，行為須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各款：選項 (C) 落在第 1 款，選項 (B) 落在第 2 款，選項 (D) 落在第 3 款。要件三，選項 (A) 對應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8 條的訴訟事件受理。\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三款分別對應逮捕羈押、取供強暴脅迫與追訴處罰與否；受理與否則歸《中華民國刑法》第 128 條。","瀆職罪章把司法權運作的各個環節分別配上專條，本題要考的正是這一組條文的分工，讀熟分工就不會把行為態樣掛錯條號。\n先看本罪的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柱句同時界定了主體與基本刑度，主體必須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等在刑事程序中掌握追訴或處罰權限的人。行為態樣則分列於三款，《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這一款針對的是強制處分權的濫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這一款要求主觀上有取得供述的意圖，客觀上有強暴脅迫。《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這一款是兩個方向的濫權，一是入人於罪，一是縱放。本條另有加重結果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題若把情節推到被告死亡或重傷，要記得接到這一項。\n易混淆的是同章的相鄰數條，這裡只並列各自的射程，不作優劣或寬嚴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128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體是對訴訟事件有受理權限的公務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三條分別對應受理、徵收與發給，加上本罪的追訴處罰，可以看出立法者是依職務環節分設專條。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不屬於本罪，就是因為它落在受理那一格。\n同一考點還有幾種常見考法：一是把主體換成司法警察，測驗有沒有追訴職務；二是把情節設計成明知為無罪之人而起訴，測驗第 3 款前半；三是加上致人於死的結果，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2 項的加重結果。作答時先讀主體，再讀行為，兩層都對上才掛條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6,37,38],"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301-075",75,"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 A 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301-002",2,"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301-074",74,"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301-003",3,"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301-073",73,"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 A 及 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301-004",4,"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4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