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6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03",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3,"single","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木門雖係附連於透天厝之物，然僅燒壞木門仍構成毀損建築物罪","燒壞之木門為透天厝之重要部分，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既遂罪","甲所為僅為放火燒燬透天厝之預備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放火預備罪","甲並未使透天厝喪失其效用，因此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放火未遂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既遂點，也就是燒燬的認定標準。\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用的動詞是燒燬，依實務見解指標的物因燃燒而喪失其效用；甲雖已點火並燒壞木門，透天厝本身仍可供居住使用，未達喪失效用的程度。既著手而未既遂，即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要求毀壞或致令不堪用，僅木門燒壞而房屋仍可使用，未達這個程度。\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標的物燒燬，木門是不是重要部分並非判準。\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已潑灑汽油並點火，是著手實行而非預備。\n(D) 正確。房屋未喪失效用，行為停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所處罰的未遂階段。\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物須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乙居住的透天厝符合。要件二，行為須為放火：甲潑灑汽油並點火，已經著手。要件三，結果須為燒燬：本題僅木門燒壞、房屋仍可居住，這一層落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論以未遂。\n【記憶點】依實務所採的效用喪失說，放火罪的既遂點在標的物有沒有因燃燒而喪失效用；門窗等附連部分被燒壞而房屋仍可使用時，停在未遂。","放火罪的分則體系是以標的物的性質分層，再各自配上既遂、未遂、預備與失火的規定，本題把這幾層一次考出來。\n先看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最重的一層，因為標的物與人的生命身體最接近。往下一層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往下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層並列，各自的標的物與是否須致生公共危險並不相同。\n本題的決定性概念是燒燬。條文只給了這兩個字，具體內涵要靠實務見解填補，通說與實務採效用喪失說，也就是必須因燃燒而使標的物喪失其原有效用；另有獨立燃燒說等看法，這是條文字面推不出來的部分，作答時要意識到分辨點在這裡。依效用喪失說，燒壞一扇木門而房屋結構與居住機能都還在，就還沒有到燒燬。\n接著是未遂與預備的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兩項的分界在著手：潑灑汽油之後點火，火已經燒到標的物之上，是著手實行；若僅購買汽油、勘查地形而未點火，才落在預備。本題甲已經點火並燒壞木門，選項 (C) 的預備說因此接不上。\n易混淆的是毀損建築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與放火罪保護的法益不同，前者著重個人財產，後者著重公共安全；而且該罪同樣要求毀壞或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本題的木門損壞並未達到。兩罪只作並列，不在這裡比較適用的先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標的物換成現非供人使用的空屋以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把火勢改為延燒至整棟房屋以測既遂、或把行為人改為過失而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2 項的失火。\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02",2,"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04",4,"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id":54,"number":24,"year":6,"stem":55},"law-113-s0301-001","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05",5,"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75",75,"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 A 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06",6,"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1},"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178944544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