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04",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single","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車輛移動的位置訊息，以掌握乙的行蹤，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之工具與設備","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甲以追蹤器錄下乙所在位置資訊之行為屬於竊錄行為","依近期實務判決，甲懷疑配偶有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之行為，不是正當理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蒐集車輛位置訊息，是否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實務見解，車輛雖行駛於公共道路，但以追蹤器持續記錄並比對其位置訊息，可以還原車主長時間的行蹤全貌，那已經不是他人目視所及的情狀，仍屬非公開活動。選項 (B) 把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逕行歸為公開活動，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即該款所稱之工具或設備。\n(B) 錯誤。依實務見解，位置訊息經長期蒐集與比對後所呈現的行蹤，不因車輛行駛於公開場域而當然成為公開活動。\n(C) 正確。甲以追蹤器記錄並保存乙的位置訊息，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以電磁紀錄竊錄的行為。\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以無故為要件，依近期實務判決，僅因懷疑配偶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不構成正當理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須為窺視、竊聽或竊錄：甲以追蹤器記錄並保存乙的車輛位置訊息，屬於竊錄。要件二，客體須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乙的日常行蹤經長期記錄後可以完整還原，依實務見解屬非公開活動，選項 (B) 就是在這個要件上寫反。要件三，行為須無故：甲僅因懷疑配偶外遇而為，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n【記憶點】依實務見解，非公開活動的判斷在於行蹤能不能被完整還原，而不在行為當時是不是身處公共場所。","妨害秘密罪章在民國 88 年增訂本條，用來處理科技工具對私領域的侵入，本題把條文要件與實務見解各考一半。\n《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柱句之下分列兩款。《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款處罰的是即時的窺視與竊聽，重點在利用工具或設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款處罰的是把內容固定下來的竊錄，行為手段見上開引文所列。追蹤器把座標寫入紀錄再供人讀取，屬於電磁紀錄的態樣，因此走的是第 2 款。\n要件拆解上，本條的三個支柱是無故、非公開、與所列手段。無故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配偶關係本身不會產生蒐集他方行蹤的權限。所列手段是封閉的列舉，若行為人只是尾隨目視而未使用工具或紀錄，就要另尋他條。真正的爭點在非公開三個字：條文只說非公開之活動，並沒有定義什麼叫公開，這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必須靠實務見解填補。\n實務處理這個爭點時採取的思考方向是，單一時點的車輛所在或許是任何人在路旁都看得到的情狀，但追蹤器所做的是全時、連續、自動的記錄，把一段時間內的所有位置串起來之後，可以推知車主的作息、往來對象與生活習慣，這個整體圖像從來不是他人在道路上目視可得。因此判斷的單位是被還原出來的行蹤全貌，而不是每一個孤立的座標點。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於把判斷單位放在單點的可見性。\n易混淆的相鄰規定是同章的另一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處理的是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行為，以及散布竊錄內容等態樣，與本條的直接竊錄並列而各有射程，本題並未涉及。\n同一考點的常見變化題包括：把追蹤器換成在住宅外牆裝設攝影機、把行為人換成徵信業者、或把目的改為蒐集訴訟證據以測正當理由的判斷。作答時先確定手段落在哪一款，再處理非公開與無故兩個評價性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03",3,"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05",5,"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02",2,"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06",6,"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24,"year":6,"stem":63},"law-113-s0301-001","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07",7,"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0},"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id":50,"number":51,"stem":72},"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75,178944544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