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06",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6,"single","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過失的注意義務標準、信賴原則的界限，以及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的層次區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條文把過失拆成應注意與能注意兩層，而應注意的內容要依行為人所處的具體情節認定。手術前的病人人別確認，是主刀醫師本身依醫療常規應親自履行的注意義務，並不因護理師已先確認而消滅，因此不能以信賴他人為由免責，選項 (C)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實務見解，醫療過失的注意標準應斟酌醫療機構的層級、設備與所在地醫療水準，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為準。\n(B) 正確。信賴原則以他人也會遵守規範為前提，他人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而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以避免時，信賴的基礎已經不存在。\n(C) 錯誤。人別確認是主刀醫師自身的注意義務，未再核對而對錯誤病人開刀者，仍應負《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責任。\n(D) 正確。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處理行為的謹慎程度，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處理保證人地位（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層次。\n【涵攝步驟】把選項 (C) 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要件。應注意這一層：醫療常規要求主刀醫師於劃刀前親自確認病人身分。能注意這一層：開刀前核對身分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不注意這一層：該醫師未再核對即行手術。三層都成立，過失即告該當。\n【記憶點】信賴原則處理的是對他人行為的信賴，行為人自己被賦予的那一道確認仍然要親自履行。","過失犯的判斷向來分成兩段，先確定注意義務的內容與範圍，再問行為人有沒有違反，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分別落在這兩段上。\n《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按其情節四個字是整條的樞紐，它告訴我們注意義務不是一個固定的量，而要依行為人所處的具體處境決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是有認識過失，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間接故意常被拿來對照：兩者都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差別在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是確信不發生，還是發生也不違背本意。\n就注意義務的標準而言，醫療案件的爭點在於要用哪一個層級的醫療水準來衡量。實務的方向是個別化，斟酌醫療機構的層級、設備、人力與地區的醫療環境，而不是一律套用資源最豐富的醫學中心，否則基層院所將承擔它客觀上無從履行的義務。\n信賴原則則是注意義務的減縮法理，源於交通案件而後擴及分工領域。它的前提是參與同一活動的其他人也會遵守規範；一旦他人違規的事實已經明顯呈現，而行為人尚有時間與能力避免結果，信賴的基礎就消失了。醫療團隊的分工同樣適用這個結構，但界限在於自我的核心義務：主刀醫師對於病人人別、手術部位與術式的最終確認，是他自己被賦予的把關動作，護理師的先行確認只是一道，並不會把醫師這一道抽掉。這是選項 (C) 的破綻所在，若醫師未再核對即對錯誤病人開刀，仍應負《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所定的過失傷害責任。\n最後是層次問題。過失犯問的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應如何謹慎，不純正不作為犯問的則是行為人有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保證人地位（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一個案件可以同時涉及兩者，例如醫師疏未監控術後生命徵象，但兩個問題的檢驗順序與判準並不相同，實務因此強調不得混為一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行為人換成麻醉醫師或藥師以測分工界限、把違規者換成闖紅燈的行人以測信賴原則的時間要素、或把結果改為死亡以測過失致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05",5,"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07",7,"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04",4,"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08",8,"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03",3,"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09",9,"有關刑法第 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