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08",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8,"single","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實行該行為，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但無奈乙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甲不得已只好照辦。經查，甲所述屬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甲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乙是偽造文書罪的間接正犯","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能否阻卻違法，以及下命者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的分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甲既然明知自己所為是偽造文書，就落在但書所稱明知命令違法的情形，不能阻卻違法。乙下達命令而甲基於自己的認識與決意實行，乙是引起他人犯意的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已經把明知命令違法的情形排除在不罰之外，甲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不得主張本項阻卻違法。\n(B) 錯誤。上級表示會負責一切責任，並未使甲喪失拒絕的可能，法律上仍可期待甲不為該行為。\n(C) 錯誤。間接正犯以被利用人欠缺故意或責任而處於工具地位為前提，甲明知並有意實行，不是乙手中的工具。\n(D) 正確。乙以命令引起甲的犯意，甲則以正犯身分實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所定之行為，乙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教唆犯。\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是否阻卻違法：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須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且不得明知命令違法；本題甲明知，但書開火。要件二，甲是否阻卻責任：無期待可能性須以事實上難以為適法行為為前提，本題只有上級口頭承擔責任。要件三，乙的參與型態：甲有完全的故意與責任，乙未支配其行為，故非間接正犯而是教唆犯。\n【記憶點】下屬明知命令違法而仍照辦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把不罰的效果收回；此時下屬是正犯，下命者是教唆犯。","本題把總則的三個制度串在一起：依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期待可能性，以及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是很典型的綜合題。\n先看阻卻違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一項的結構值得逐一拆解：其一，行為人與下命者之間須有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其二，命令的內容須屬職務範圍；其三，行為人不得明知命令違法。第三個要件是本題的關鍵，題目寫得很清楚，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這句話直接把但書的要件填滿，阻卻違法的路就斷了。要注意的是，但書的門檻是明知，若下屬只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命令違法，仍有本項的適用空間，這也是命題者常切換的變數。\n再看阻卻責任。無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規的阻卻責任事由，它問的是在行為當時的具體處境下，能不能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行為。上級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充其量降低了甲的心理負擔，並沒有讓拒絕變成事實上不可能；若情節升高到以立即解職、暴力相脅，評價方向才可能不同。\n最後是參與型態。間接正犯的核心在犯罪支配，行為人須透過對他人的優越認識或強制，使他人成為實現構成要件的工具。被利用人若具備完整的故意與責任，支配關係就不存在。本題甲明知自己在偽造文書而仍決意實行，是有故意、有責任的直接正犯，其所實行的行為即《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乙既未取得支配，其角色就落在引起犯意的一方，《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處斷時回到正犯之罪。\n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的身分犯共犯規定，本題甲乙都是公務員，不生無身分者參與的問題，作答時不必繞到那一條。\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甲改為不知情而測間接正犯、把命令改為明顯違法而測下屬的審查義務範圍，或把甲改為僅有過失而測過失與不罰的界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07",7,"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09",9,"有關刑法第 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06",6,"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10",10,"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05",5,"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11",11,"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