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1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12",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關於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外國貨幣雖然在國內具有流通力，但不具有強制流通力，因此不屬於本罪之通用貨幣","偽造幣券需以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若偽造出事實上不存在的通貨，則非偽造行為","偽造係指無通用貨幣發行權者製作假幣券之行為，縱偽造技術拙劣，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仍屬偽造行為","本罪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係指意圖將偽造變造之貨幣充作真正加以流通者而言，若僅將之作為拍戲道具使用者，非屬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造貨幣罪的通用貨幣概念、偽造行為的內涵，以及意圖供行使之用的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保護的是貨幣的公共信用，因此偽造所製作的幣券，依實務見解須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才有動搖公共信用的可能。技術拙劣到一望即知為假、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者，尚未達到本罪偽造的程度，選項 (C) 的敘述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本罪的客體是通用之貨幣，依實務見解指在我國具有強制流通力者；外國貨幣在國內縱有事實上的流通力，仍不屬之。\n(B) 正確。偽造以摹擬真正幣券而製作為前提，若製造出現實上並不存在的通貨，欠缺可供摹擬的對象，不成立本罪的偽造。\n(C) 錯誤。偽造須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技術拙劣而不足以使人誤信者，依實務見解不該當偽造。\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把意圖供行使之用列為主觀要件，僅作為拍戲道具而無使之流通的意思者，欠缺該意圖。\n【涵攝步驟】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要件逐項列出。要件一，客體須為通用之貨幣、紙幣或銀行券：選項 (A) 落在這一項。要件二，行為須為偽造或變造：選項 (B) 與選項 (C) 都落在這一項，前者處理有無摹擬對象，後者處理擬真程度，而選項 (C) 把擬真程度說成不必要。要件三，主觀上須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選項 (D) 落在這一項。\n【記憶點】偽造貨幣罪保護的是貨幣的公共信用；依實務見解，成品要擬真到足以使一般人誤信，才有動搖這個信用的可能。","偽造貨幣罪屬於偽造有價證券與貨幣一章，保護法益是貨幣的公共信用，也就是社會大眾對於流通中幣券真實性的信賴，本題的四個選項全部要回到這個法益去理解。\n《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條文很短，要件有三層。第一層是客體，也就是上開引文所稱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通用二字，實務理解為在我國法域內具有強制流通力，也就是債權人不得拒絕受領的法定支付工具；外國貨幣即使在國內可以兌換、可以在特定場所使用，仍缺乏強制流通力，因此不是本罪客體，若行為人偽造外幣，要走的是特別法或其他條文的路。\n第二層是行為，包括偽造與變造。偽造指無發行權者從無到有製作假幣券，變造則是就真正幣券加工而變更其面額或外觀。兩者都以存在一個被摹擬的對象為前提：偽造摹擬的是真正流通的幣券，變造加工的是真正的幣券。因此若行為人憑空設計一款現實上根本不存在的通貨，一般人不會把它與任何真幣連結，公共信用也就無從被動搖。同樣的思路支撐了擬真程度的要求：依實務見解，成品要在一般人施以通常注意的情況下有被誤認為真幣的可能，本罪的危險才具體化。若成品粗糙到任何人一望即知，行為人縱有惡意，也只可能落到詐欺或其他罪名的評價，而不是偽造貨幣罪。這正是選項 (C) 之所以與實務見解相反的理由。\n第三層是主觀要件，除故意外還要有意圖供行使之用。所謂行使，指的是把幣券當作真幣投入交易流通；如果行為人自始只打算拿去當拍戲道具、教學樣本或魔術用具，就欠缺這個意圖。\n易混淆的是行使與收集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製作端與流通端各設專條，第 2 項則對誤收後再脫手者作大幅減輕的處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客體換成有價證券、把行為改為變造面額，或把情節設計為偽造後又持以購物而測與行使罪的競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11",11,"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13",13,"有關易科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10",10,"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14",14,"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09",9,"有關刑法第 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15",15,"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id":46,"number":47,"stem":71},"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