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13",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有關易科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易科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 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 1 年內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應依行為人個人平均每日所得之數額，折算 1 日","甲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受 2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甲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與適用門檻。\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折算標準由條文直接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由法官在這三個級距中擇一諭知，並不是依行為人個人平均每日所得計算，選項 (B) 把我國制度描述成日額罰金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二個月內完納以及不能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42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限與分期方式相合。\n(B) 錯誤。折算標準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列的三個定額級距，與行為人的每日所得無關。\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受二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兩個門檻都通過。\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的最重本刑同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刑仍落在六月以下的範圍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所犯之罪最重本刑須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選項 (C) 與選項 (D) 的兩罪都符合。要件二，宣告刑須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月與六月都在範圍內，六月本身也算在內。要件三，折算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三個級距：選項 (B) 在這一項寫錯。\n【記憶點】易科罰金有兩個門檻與一組定額：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宣告刑六月以下，折算在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之間擇一；門檻之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另設不予准許的情形。","易科罰金是自由刑的易刑處分，設計目的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本題把它的適用門檻、折算標準與執行方式一併考出來。\n《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這一項要件分成三段。第一段是罪的門檻，看的是法定刑中最重本刑，而不是宣告刑；第二段是刑的門檻，看的是宣告刑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三段是效果，折算標準由條文列出三個定額級距。但書則是裁量的出口，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不予准許。\n折算標準這一段最值得注意。我國採定額折算，法官在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三者之間選擇，選擇時固然會斟酌被告資力，但那是三個級距內的裁量，不是像日額罰金制那樣以每日收入為基準逐案計算。選項 (B) 把兩種制度混在一起。\n本條後續各項則把易刑的網絡補齊。《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則把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延伸適用於數罪均得易科而應執行之刑逾六月的情形，考題常在這裡設陷阱。\n執行面則回到罰金的一般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二個月的完納期限與一年內分期繳納的機制就寫在這一項，選項 (A) 的敘述與它相合。\n最後檢視兩個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兩罪的最重本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分別為二月與六月，都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定六月以下的範圍內；刑法總則對於以上、以下、以內的計算採連本數的原則，六月本身因此也算在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12",12,"關於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14",14,"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11",11,"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15",15,"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10",10,"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16",16,"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75,178944545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