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15",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為甲爭取無罪判決。甲聽信於乙，遂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現金給乙。乙則私下拜訪丙，並交付給丙 50 萬元現金，請託丙判甲無罪。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當場承諾會判甲無罪。然在經審理程序後，丙認為甲的案件完全沒有判決無罪的可能性，遂又請人將 50 萬元現金返還給乙。乙收回此 50 萬元現金後，並未告知甲此一情事。甲隨後遭依法判處有罪，始檢舉乙與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實行之行為為交付乙現金，實際實行行賄行為之人為乙，故甲之行為並不構成行賄罪","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又返還給乙，難認賄款業已收受，故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乙雖非為自己行賄，而係代甲向丙交付賄款，以求對甲為無罪判決，其行為仍構成行賄罪","丙於收受 50 萬元現金作為判決甲無罪之對價、承諾判決無罪時，即已構成濫權不追訴罪，後續丙又依法對甲判處有罪，僅影響該罪之量刑","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背職務行賄罪的主體與受賄罪的既遂時點，以及濫權不追訴罪的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該項所描述的是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的一方，並未要求行賄者本人就是受利益的當事人。乙代甲向承審法官丙交付賄款換取無罪判決，即該項所定的交付行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出於行賄的意思提供賄款並委由乙交付，分工不影響其正犯地位。\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把收受賄賂列為違背職務受賄罪的行為態樣之一，丙收受時本罪已經成立，事後返還屬犯罪後的處分行為。\n(C) 正確。乙雖非為自己的案件行賄，代甲交付賄款請託無罪判決，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丙終究依法判處甲有罪，該款的結果並未發生。\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須為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丙是承審法官，請託判無罪指向違背職務。要件二，行為須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乙已交付五十萬元現金。要件三，行賄者不以為自己之事件為必要：乙為甲而為，仍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的射程內。要件四，就丙而言，收受時受賄罪即已成立，返還不影響。\n【記憶點】行賄罪的行為態樣是行求、期約或交付三者之一，不以實際交付為必要；受賄罪在收受時就成立，事後退還屬犯罪後的處分。","本題把賄賂罪的行賄與受賄兩端放在同一組事實裡，再加上濫權不追訴罪作為干擾項，考的是各罪要件與既遂時點的精確掌握。\n先看受賄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把行為態樣列為要求、期約與收受，三者是階段性的：要求是單方提出，期約是雙方就對價達成合意，收受則是現實取得。任一成立，本罪即告既遂，並不以公務員事後真的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為必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這一項才是加重的結果態樣。把兩項對照就可以看出，本題的丙在收受五十萬元時第 1 項已經成立，事後把錢退回去屬於犯罪完成之後的處分，既不能回溯消滅已成立的犯罪，也不是中止未遂的問題，至多在量刑上被斟酌。\n再看行賄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條文以對於公務員起句，界定的是行為的對象，至於行為人是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取利益，條文並未設限。因此代人行賄者同樣是本項的行為人，這就是選項 (C)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同一項的但書另設自首與自白的減免規定，是常考的細節。至於甲，他基於行賄的犯意提供一百萬元並指示乙進行，就整個行賄計畫而言仍是正犯，只是把交付這一段的分工交給乙，選項 (A) 把正犯資格與親手實行綁在一起，這是錯的方向。\n最後看干擾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該款要求的是一個已經實現的結果，也就是有罪之人未受追訴處罰，或無罪之人受了追訴處罰。丙固然一度承諾判無罪，但最終仍依法判處甲有罪，該款所描述的結果並未發生，因此選項 (D) 把承諾當成既遂點是錯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賄款改為期約而未交付、把對象改為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以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或加入自首情節以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14",14,"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16",16,"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13",13,"有關易科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17",17,"關於侵害國家權力運作法益的犯罪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12",12,"關於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18",18,"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安排甲躲藏於…",[],{"id":45,"number":46,"stem":70},"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id":49,"number":50,"stem":72},"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75,178944545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