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17",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關於侵害國家權力運作法益的犯罪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以強暴脅迫脫逃之罪為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特別規定，於該當二者之構成要件時，應直接適用前者","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刑法第 143 條所謂有投票權之人，包括收賄時尚不具投票資格，但收賄後獲得投票權而得履行期約事項之人","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所謂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僅指一切有形增加之財產數額，不包括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之利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侵害國家權力運作法益各罪的要件，重點在圖利罪所稱不法利益的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這裡的利益包含積極增加的財產數額，也包含依法律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例如應繳而未繳的規費或稅款。選項 (D) 把範圍限縮在有形增加之財產數額，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規定：「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就強暴脅迫脫逃已設專條，依實務見解應直接適用。\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超越職務範圍者不在其內。\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以有投票權之人為主體，依實務見解，收賄時尚未取得投票權而事後取得並得履行期約事項者，仍屬之。\n(D) 錯誤。不法利益依實務見解及於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n【涵攝步驟】把四個選項各自歸位。選項 (A) 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與第 135 條第 1 項的競合。選項 (B) 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依法執行職務要件。選項 (C) 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的主體要件。選項 (D) 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的不法利益要件，而它把利益形態限縮成有形增加。\n【記憶點】依實務見解，圖利罪的不法利益兼含積極取得與消極免除，應繳而未繳的款項同樣是利益。","本題橫跨瀆職罪、妨害公務罪、脫逃罪與妨害投票罪四章，共同的法益是國家權力的正常運作，四個選項分別測驗一個要件。\n先看正解所在的圖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要件有四：主體須為對該事務有主管或監督權限的公務員；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須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意圖，且圖利的方式包含直接與間接；客觀上須因而獲得利益，因此是結果犯。條文對利益本身沒有加任何形容，實務因而採取較寬的理解：所謂利益，不限於現實入袋的金錢或財物，也包含本應支出而未支出、本應繳納而未繳納、本應負擔而未負擔的部分。理由在於，公庫少收與私人多得在經濟實質上是同一件事，若把消極利益排除，公務員只要把違法的好處設計成免除義務的形式就能規避處罰。\n再看妨害公務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執行職務是本罪的前提，實務據此發展出職務範圍的審查：公務員的行為若逾越其職務範圍，或形式上顯然違背法定程序，人民對之施以抵抗就不落入本罪。這一層是本罪與一般強制罪的分水嶺。\n接著是脫逃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規定：「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把強暴脅迫的手段納入加重的構成要件之中，就受拘禁人以強暴脅迫脫逃這一情形而言，立法者已設專條，實務因此直接適用該項。\n最後是妨害投票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的主體要件是有投票權之人。實務處理期約在前、取得投票權在後的案型時，著眼於本罪保護的是投票權行使的純潔性：只要行為人在履行期約事項時確實握有投票權，賄選的危險就已經實現，因此不以收受賄賂當時即具備投票資格為必要。\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圖利的形態改為減免罰鍰、把妨害公務的對象改為執行職務已完畢的公務員，或把投票權人改為預備參選人以測主體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16",16,"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18",18,"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安排甲躲藏於…",{"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15",15,"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19",19,"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位的丁，使丁受到輕傷，但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14",14,"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20",20,"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依實務…",{"id":50,"number":51,"stem":73},"犯人甲為逃避刑罰，躲藏數日後，去找其兄乙哭訴；乙自幼愛護甲，知悉情形後，…",75,178944545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