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22",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到引誘，所以同意了甲的要求。依照實務見解，在討論各種競合可能性之後，甲應論以何罪？",{"A":16,"B":17,"C":18,"D":19},"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教師利用權勢引誘 13 歲學生合意性交，在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利用權勢性交與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之間的競合判斷。\n【正解理由】乙為 13 歲，屬未滿 14 歲之人，甲與之性交即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同時利用教師對學生的監督關係為之，形式上亦該當利用權勢性交罪，惟依實務見解，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時從一重處斷，而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的法定刑較重，因此本題論以該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乙受引誘而同意，甲未使用該項所列的方法，本項不成立。\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並無該項所載的身心狀態，本項不成立。\n(C) 甲的教師身分固然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的權勢關係，但該罪的法定刑輕於前述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競合後不以此罪論處，本項不成立。\n(D) 乙為 13 歲，甲之性交行為直接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且法定刑最重，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被害人未滿 14 歲，對應乙為 13 歲；第二個要件是為性交，對應甲與乙間已實際發生之性交行為，即為既遂。\n【記憶點】年齡門檻先看，競合再從一重。","本題把四個妨害性自主的條文擺在一起，要考生分辨它們各自的入罪基礎。《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不問被害人是否同意，立法上是以年齡劃出一條絕對的界線；換言之，未滿 14 歲之人的同意在本項之下不生阻卻的效果，這是本題的第一個著力點。\n第二個著力點是權勢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學教師與其學生之間，正是該項所稱教育關係下受自己監督之人，甲以考試加分為誘因，也確實是利用了這層關係所生的優勢地位。兩罪在同一個性交行為上競合，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者重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者，實務因此論以較重之罪。\n第三個著力點是強制與乘機的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要求行為人施加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手段；本題甲只是提出加分的條件，乙受引誘而答應，並沒有出現該項所列的手段。至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是被害人本身處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的狀態而不能或不知抗拒，本題乙的意識與行動都是正常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年齡改為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此時適用的就換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或把行為人改成不具監督關係的第三人，用以測試權勢關係這個要件是否還在。讀這一族條文時，建議固定按年齡、手段、關係三層順序過一遍，再處理競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21",21,"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23",2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20",20,"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24",24,"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19",19,"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位的丁，使丁受到輕傷，但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25",25,"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