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23",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A":16,"B":17,"C":18,"D":19},"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性交罪的手段要件，以及性交的法定定義所畫出的侵入部位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神棍甲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之詞告知乙女，使乙心生畏懼而任由甲以陰莖插入其陰道，該告知屬於加惡害的恐嚇，也是違反乙意願之方法，且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該當性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因手術麻醉而昏迷，甲係利用該狀態，成立的是乘機性交罪，本項不構成強制性交罪。\n(B) 甲以鬼神加害相脅使乙屈從，合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以性器進入乙之性器，成立強制性交罪，本項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手指插入口腔不在其中，應論強制猥褻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D) 舌頭屬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插入口腔同樣不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之性侵入行為，應論強制猥褻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項不構成強制性交罪。\n【記憶點】性器進口腔算，非性器進口腔不算。","本題把強制性交罪拆成兩層來考：手段層與行為客體層。手段層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手段是開放式的，其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一語屬概括條款，實務上並不要求達到使人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足以壓抑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即可。神棍以鬼神災厄相脅，被害人信以為真而屈從，實務見解認定屬於該項的手段範圍。\n行為客體層則要回到定義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兩款的差別，正是本題選項 C 與 D 的命門：第一款的侵入部位含口腔，第二款則沒有。因此以手指、舌頭或器物侵入口腔，在條文上就不是性交，只能評價為猥褻行為。\n選項 A 考的是強制與乘機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手術麻醉造成的昏迷，屬於該項所稱其他相類之情形，而該狀態並非行為人為了性交而製造，故落在乘機性交罪。至於以手指插入陰道，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2 款，仍屬性交行為，這一點常被誤讀為猥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侵入部位在陰道、肛門、口腔之間輪換，或把行為工具在性器、手指、器物之間輪換，逐一測試兩款的射程。整理時建議畫一張二乘三的表格：縱軸是工具，橫軸是部位，把條文兩款直接填上去，考場上就不必回想。\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22",22,"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24",24,"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21",21,"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25",25,"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20",20,"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26",26,"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