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24",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公然為猥褻行為，如非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即不成立公然猥褻罪","於賓館性交易時為嫖客脫衣陪酒，不構成公然猥褻罪","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成立加重公然猥褻罪","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成立公然猥褻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分工，前者處罰的是人的現實行為，後者處罰的是物品或影像的傳布。\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正落在該項的行為態樣之內，成立的是散布猥褻物品罪，而不是公然猥褻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供人觀覽之意圖為主觀要件，欠缺此意圖即不成立，本項敘述正確。\n(B) 賓館房間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嫖客脫衣陪酒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所要求的公然性，本項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依該項加重處罰，本項敘述正確。\n(D) 公然陳列或播放猥褻影像者，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的公然猥褻罪，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猥褻之行為，對應行為人身體的現實舉止；第二個要件是公然，對應場所的共見共聞可能；第三個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對應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播放影像者所散布的是載體上的影像，本人未必有任何猥褻舉止，猥褻之行為這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故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的公然猥褻罪。\n【記憶點】自己做是公然猥褻，放影片是散布猥褻物品。","妨害風化罪章裡，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常被混為一談，而條文自己把界線畫得相當清楚。《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拆解它的構成要件：客觀上須有猥褻之行為，且該行為須在公然的狀態下實施；主觀上除故意外，另須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三個要件都指向行為人自己的身體舉止，這是本罪與影像犯罪的根本差別。\n《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該項在前項之上加了營利意圖，屬於加重類型，法定刑由一年以下提高為二年以下，並改為得科或併科罰金。選項 C 講的就是這一項。\n另一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行為客體是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行為態樣則包含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與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播放猥褻影像的人，散布的是載體上的內容，本人未必有任何猥褻舉止，所以在條文上就不會落進公然猥褻罪。\n關於公然性，實務見解是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為斷，而不是以場所的名稱為斷。賓館的房間屬私密空間，即使其中有第三人在場，也難謂達到共見共聞的程度；反之，在開放的公園、街道，即使當下無人經過，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載體換成網路直播，測試播送與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兩者如何區辨；也常在營利意圖上設陷阱，把單純收取小費寫成營利。回到條文逐個要件比對，是最穩的做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23",2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25",25,"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22",22,"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26",26,"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21",21,"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27",27,"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75,178944545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