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25",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欲與 A 性交，乃將 A 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 B 代為看管 A，B 乃依甲的指示看管 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 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母親意圖使未滿 7 歲之子女脫離父親親權之行使，而未經父親同意，將該子女帶往他地以阻隔父親行使親權者，仍可能成罪，不因母親同有親權而受影響","甲在略誘 A 的期間中，因 A 想要逃跑，甲遂出言恐嚇：「如果你敢跑走，我會揍你」，甲不會另外成立恐嚇罪","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果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略誘罪的繼續犯性質，以及和誘與略誘的區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略誘罪為繼續犯，被誘人被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的狀態持續期間，犯罪行為尚未終了。B 明知情形而依甲之指示看管 A，係在犯罪繼續中參與支配狀態的維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B 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選項 A 的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略誘為繼續犯，甲請 B 代為看管時犯罪尚未終了，B 中途參與仍可與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之共同正犯，本項敘述錯誤。\n(B) 依實務見解，父母之一方意圖使未滿 7 歲之子女脫離他方親權之行使而將之攜往他地，仍可能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之罪，不因自己同有親權而受影響，本項敘述正確。\n(C) 甲於略誘繼續中對 A 出言恐嚇，係為維持既有的實力支配狀態所施加的脅迫，屬略誘行為的一部分，不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和誘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違反被誘人意思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者則為略誘，本項敘述正確。\n【記憶點】略誘是繼續犯，狀態沒結束，人就還進得來。","和誘與略誘的分界，在於被誘人的意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稱和誘，實務理解為被誘人知悉拐誘目的並且同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稱略誘，則指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違反被誘人意思的方法，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與三年以下的落差，正反映兩者對被誘人意思侵害程度的不同。\n本題的關鍵在罪數與參與時點。略誘罪的保護法益是家庭或監督權人的監督關係，而該關係的破壞不是一次完成就結束，被誘人持續處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的期間，法益侵害狀態持續存在，因此實務將之定性為繼續犯。繼續犯的實益，就在於犯罪既遂之後、終了之前，他人仍有成立共同正犯的空間。《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B 依甲的指示看管 A，是在支配狀態延續的期間內分擔構成要件行為，所以選項 A 以略誘行為已結束為由否定共同正犯，前提本身就不對。\n關於親權人可否成為略誘罪的行為主體，實務見解肯定之：監督權由父母共同行使時，一方以違反他方意思的方式將子女攜離並阻隔他方行使親權，仍侵害了該他方的監督關係，不因行為人自己也是親權人而當然阻卻。\n選項 C 涉及的是吸收關係。行為人在略誘狀態繼續中為了防止被誘人脫離而施以脅迫，該脅迫本來就是維持支配狀態的手段，實務認為已為略誘行為所包括，不另論罪。相對地，若脅迫的內容與維持支配無關，則另當別論，這也是這一族題目常見的變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被誘人年齡改為未滿 16 歲，此時要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和誘在這個年齡層被擬制為略誘，法定刑因此跳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24",24,"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26",26,"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23",2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27",27,"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22",22,"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28",28,"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