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26",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26,"single","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於自家住宅等非公眾得出入之處所賭博，不成立刑法第 266 條之犯罪","年節時與家人小賭怡情，即使公然為之，亦不成立犯罪","以網際網路方式賭博財物，不成立犯罪","提供自家住宅供人賭博，意圖借抽頭賺取利益者，成立犯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賭博罪的處罰場域，以及網路賭博在條文上的定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以網際網路方式賭博財物，該項明白地與同條第 1 項為相同的處罰，並非不成立犯罪，選項 C 的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自家住宅屬非公眾得出入之處所，不合於該項的場所要件，本項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年節時與家人小賭怡情，若所賭者屬供人暫時娛樂之物，依該項即不予處罰，本項敘述正確。\n(C) 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與同條第 1 項同其處罰，本項敘述錯誤。\n(D) 提供自家住宅供人賭博並意圖藉抽頭賺取利益者，成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賭博財物，對應以財物為賭的行為；第二個要件則分成兩組，現實場所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虛擬管道適用同法第 266 條第 2 項的電信設備、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n【記憶點】網路賭博與實體賭場同罪，家中小賭看賭的是不是暫時娛樂之物。","賭博罪的立法邏輯，是處罰對社會善良風俗有外溢影響的公開賭博，而不是介入私人之間的偶然射倖。《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該項的場所要件把處罰範圍限制在公開性之上，這也是選項 A 成立的理由：自家住宅不對不特定人開放，欠缺該項的場所要件。\n網路賭博是本題的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該項把虛擬管道與實體場所並列，以亦同二字把法律效果接回同條第 1 項。選項 C 說網路賭博不成立犯罪，與該項的文字直接相反。讀這一項時要注意兩件事：其一，它列的是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與其他相類之方法，涵蓋面相當寬；其二，它同樣要求賭的是財物。\n《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該項是前兩項共同的除外規定，也就是說，不論實體或網路，只要賭的標的是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就不在處罰之列。選項 B 講的年節與家人小賭怡情，只要所賭之物屬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正是這一項所要放行的情形。要留意的是，該項處理的是賭博的標的物，而不是賭博的場所，這一點常被誤記。\n《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項是沒收的特別規定，範圍及於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這也是賭博罪章常見的命題點。\n至於選項 D 所描述的提供住宅供人賭博並抽頭，處罰的根據不是賭客的賭博行為，而是另一個以營利意圖為要件的犯罪類型，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同一行為人若同時下場賭博，實務上還會另生罪數的討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個要件上設計變化，例如營業時間內的餐廳包廂、社區活動中心；判斷仍回到不特定人是否得以進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25",25,"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27",27,"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24",24,"有關妨害風化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28",28,"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23",2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29",29,"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有關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