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2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301-029",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刑法上的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雖均足以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但「誹謗」乃是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而「侮辱」則是抽象謾罵或嘲弄","本於憲法平等原則，行為人就其所指摘之事，不論是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或利用記者會傳播，查證義務均應相同，而無高低之分","甲於 1 月 1 日在 A 所居住的大樓大廳張貼誹謗 A 之大字報，且一直到該年底均未撕下，A 在甲張貼當日即見聞此事，但遲至同年 10 月 1 日始提告訴，雖然誹謗的文字圖畫繼續存在，A 之提告已逾告訴期間","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誹謗罪的真實惡意判準，以及查證義務高低是否因言論的傳播方式而有差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後續實務見解，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斟酌言論的內容、性質、傳播範圍與影響力而為個別判斷；茶餘飯後的閒談與利用記者會向公眾傳播，兩者的影響範圍明顯不同，查證義務因此有高低之分，選項 C 說一律相同而無高低之分，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本項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誹謗係針對具體事實為指摘或傳述，侮辱則為抽象謾罵或嘲弄，兩者的區別正在於有無具體事實，本項敘述正確。\n(C) 查證義務的高低應隨言論的傳播方式與影響範圍而不同，並非一律相同，本項敘述錯誤。\n(D)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的散布文字誹謗為即成犯，於張貼之時犯罪即已成立，文字圖畫繼續存在只是狀態的延續，告訴期間自 A 於張貼當日見聞時起算，A 遲至同年 10 月 1 日始提告訴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其相關規定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n【記憶點】講給越多人聽，查證義務就越重。","本題把誹謗罪的三個層次一次考完：構成要件、阻卻事由與訴訟條件。構成要件層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項要求主觀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個事字，正是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分水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侮辱不涉及可供驗證的事實陳述，只是情緒性的貶抑，因此沒有真實與否的問題，也就沒有真實抗辯的空間。\n加重類型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文字圖畫的傳播效果較口說為久遠，法定刑因而提高。選項 D 的大字報就落在這一項。\n阻卻事由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是真實抗辯，但書則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排除在抗辯之外。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該項並非要求行為人自行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無誹謗故意可言。後續實務見解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合理查證義務的概念，並且明白表示查證義務的高低應隨言論的內容、性質、傳播方式與影響範圍而有不同，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n訴訟條件層面，選項 D 觸及即成犯與繼續犯的區辨。實務見解認為散布文字誹謗於文字張貼、他人得以閱覽時即已既遂，之後文字持續存在屬於違法狀態的延續，並非犯罪行為的延續，因此告訴期間不會因大字報未撕除而重新起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言論的場域換成社群媒體或匿名論壇，測試散布於眾的意圖與查證義務的密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301-028",28,"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301-030",30,"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301-027",27,"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301-031",31,"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301-026",26,"有關賭博罪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301-032",32,"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