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30",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對未滿 7 歲之人為性交，一律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對 7 歲以上未滿 14 歲之人為合意性交，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酒量不佳，故意對被害人灌酒，使其泥醉而陷入意識模糊狀態，進而與之性交，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甲、乙共謀對丙為強制性交，約定由甲壓制丙，由乙對丙為性交行為，甲、乙皆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乘機性交罪以被害人既已存在的不能抗拒狀態為前提，行為人自行製造該狀態者，另有評價。\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處罰的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本已存在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本題的泥醉狀態是甲明知被害人酒量不佳而故意灌酒所製造，依實務見解，這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論以強制性交罪，選項 C 說成立乘機性交罪，因此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依實務見解，對未滿 7 歲之人為性交，因其欠缺同意能力，一律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本項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7 歲以上未滿 14 歲之人為合意性交者，依該項處斷，本項敘述正確。\n(C) 灌酒造成的泥醉狀態係甲自己製造，不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的利用要件，本項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甲、乙分別壓制與性交，係共同實行強制性交，二人均依該款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本項敘述正確。\n【記憶點】狀態是被害人本來就有的才叫乘機，自己灌出來的是強制。","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體系，是以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為軸線，依侵害方式與被害人的狀態分流。第一組是手段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組是狀態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法定刑相同，但要件的重心不同：前者問行為人做了什麼，後者問被害人處於什麼狀態，以及行為人是否只是加以利用。\n本題選項 C 的陷阱，就在利用二字。若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行為人為了性交而刻意製造的，行為人所做的就不只是利用，而是自己創造了壓抑被害人意思決定的條件，實務見解因此把灌酒致醉後性交的情形歸入手段型，論以強制性交罪。\n第三組是年齡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不問手段，也不問同意。而對於年紀更幼的被害人，實務見解認為未滿 7 歲之人在理解與表達上根本無從為有效同意，其性交行為應直接評價為違反意願，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這是選項 A 的依據。\n加重事由則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下各款分別就共同犯之、被害人年齡與身心狀況、犯罪手段與情境設有加重。選項 D 涉及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該款不要求每一位參與者都親自實施性交行為，分擔壓制的一方同樣是共同實行強制性交構成要件的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被害人的狀態換成服用安眠藥、深度睡眠或疾病昏迷，測試該狀態究竟由誰造成；也會把共同正犯換成幫助犯，測試加重款次是否仍能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29",29,"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31",31,"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28",28,"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32",32,"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27",27,"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33",33,"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以下同）36…",[],{"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75,178944545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