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3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301-031",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而僅由乙、丙、丁前往現場行竊。犯罪當日，甲在家中等待，乙、丙、丁前往目標現場，由乙負責在豪宅門口把風，丙、丁則入內行竊，於竊得大筆財物後，坐上乙接應的車輛離去，並回到甲家中由四人均分所得贓款。本案關於是否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應計入結夥人數","乙應計入結夥人數","丙應計入結夥人數","丁應不計入結夥人數","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竊盜罪所稱結夥三人以上的人數計算，以在場實施者與有責任能力者為限。\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依實務見解，結夥三人以上的人數，以在犯罪現場實施或分擔犯罪行為的人為限，事前參與謀議而未到場的同謀共同正犯不計入。甲負責謀議與計畫，犯罪當日在家中等待，並未到現場，因此不計入結夥人數，選項 A 的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僅參與事前謀議，犯罪當日未到現場，依實務見解不計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人數，本項敘述錯誤。\n(B) 乙在豪宅門口把風並駕車接應，屬在現場分擔犯罪行為之人，計入結夥人數，本項敘述正確。\n(C) 丙入內行竊，係在現場實施《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取行為之人，計入結夥人數，本項敘述正確。\n(D) 丁為 13 歲，依實務見解結夥人數以有責任能力之人為限，丁不計入，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結夥，對應共同犯意的形成，甲乙丙丁四人都具備；第二個要件是三人以上，對應在場且有責任能力之人數，甲因未到場而扣除、丁因未滿 14 歲而扣除。\n【記憶點】結夥人數只算現場的、算得了責任的。","加重竊盜罪的體系位置，是在普通竊盜之上加一層情狀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此為基本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下逐款列出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乘災害之際、在公眾運輸工具內等加重情狀。本題所涉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n這一款的加重理由，實務見解說得很清楚：多人在現場同時行動，被害人反抗的可能性降低，犯罪也更容易得逞，對法益的威脅因此升高。從這個加重理由回推，就可以理解以下兩項限縮：其一，只有在現場的人才會產生上述壓制效果，事前謀議而未到場的人並沒有增加現場的威脅強度，因此不計入；其二，人數的計算以有責任能力之人為限，因為無責任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成立犯罪，不能被算進結夥之列。本題甲被前一項限縮排除，丁被後一項限縮排除。\n要特別注意的是，甲不計入結夥人數，並不等於甲不成立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見解承認同謀共同正犯，甲負責謀議與計畫並分得贓款，仍與到場者成立共同正犯，只是在計算結夥人數時不被納入。成立共同正犯與計入結夥人數這兩件事的分離，正是本題最容易失分之處。\n乙的角色也值得一提。把風的人雖未親自搬取財物，但其行為與入內行竊者之間有分工，且人就在現場，實務見解一貫肯定把風者計入結夥人數。\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在場者換成被利用而不知情的工具人，或把未成年人的年齡調整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測試責任能力這一層是否還能扣除；也常與侵入住宅款一併設計，測試數款競合時的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301-030",30,"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301-032",32,"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301-029",29,"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301-033",33,"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以下同）36…",{"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301-028",28,"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透過犯罪所取得者，何者無法成為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贓物罪的行為客體…",[],{"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