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32",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32,"single","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A":16,"B":17,"C":18,"D":19},"甲為避免其所竊得之物遭被害人乙奪回，在行竊當場將乙殺死","甲壓制乙，欲對乙為性交卻未果，憤而起意拔取乙配戴的鑽石戒指，據為己有","甲在強盜乙的財物後，立即縱火燒燬乙的鄰居丙所有房屋以轉移眾人焦點，而得以順利逃離現場","甲強押乙至山區後，壓制乙並從乙身上奪取皮夾與金項鍊，其後又為避免遭乙指認而持刀刺瞎乙雙眼","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盜結合罪的結構，須以強盜行為為基礎，另一罪行於強盜行為之際或之後相結合。\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強制性交者。」該款的結構是先犯強盜罪，再有強制性交之行為。選項 B 中，甲是先壓制乙欲為性交而未果，其後才另行起意拔取戒指，順序恰與該款相反，強盜行為發生在後，無從與先前的性交行為結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甲為防護所竊得之物而當場殺死乙，先以準強盜論，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成立結合犯，本項構成。\n(B) 甲的性交行為在前、取財行為在後，不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結合結構，本項不構成。\n(C) 甲於強盜乙的財物後隨即縱火燒燬鄰居房屋，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放火者。」本項構成。\n(D) 甲強盜得手後為避免遭指認而持刀刺瞎乙雙眼，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使人受重傷者。」本項構成。\n【記憶點】結合犯先強盜、後結合，順序顛倒就拆開評價。","強盜結合罪是刑法分則裡少見的立法技術：把兩個各自獨立的犯罪綁成一個新的罪名，並且配置遠高於兩罪相加的法定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下逐款列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兩項的共同起點都是犯強盜罪，這個文字順序不是修辭，而是結合犯的結構本身。\n《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為基礎行為，實務見解對結合的時間關係採取相當寬的立場：相結合的另一罪，只要與強盜行為在時間與地點上有密切關聯，不論發生於強盜之際或既遂之後，均可成立；但基礎行為必須是強盜。選項 B 的事實正是把這個順序倒過來：壓制與意圖性交在前，取財的犯意在其後才產生，此時甲的取財是否還能評價為強盜、以及先前的性交未遂如何評價，都要分別處理，卻無法接回結合犯的架構。\n選項 A 另外加入了準強盜的環節。《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該條的效果是把竊盜或搶奪擬制為強盜，因此甲當場殺人時，其基礎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是強盜，仍可與故意殺人結合。先擬制為強盜再與他罪結合的兩段推理，是本題最需要熟練的地方。\n選項 C 與 D 則是單純的款次對應。放火所燒燬的縱使是第三人的房屋，條文並未限制客體須屬被害人所有；使人受重傷發生在強盜既遂後的逃逸階段，仍與強盜行為有密接關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結合的另一罪改成傷害而非重傷，測試款次的文字；或把時間拉長到數日之後，測試密接關係是否中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31",31,"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謀議與計畫，…",{"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33",33,"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以下同）36…",{"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30",30,"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透過犯罪所取得者，何者無法成為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贓物罪的行為客體…",{"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29",29,"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35",35,"甲教唆友人乙，趁鄰居丙上班時前往丙家偷竊財物，乙乃聽從其建議，於某日侵入住宅竊取相機…",[],{"id":46,"number":47,"stem":71},"成年人甲、乙、丙與 13 歲的丁共同謀議進入某豪宅行竊，其中甲負責竊盜的…",{"id":50,"number":51,"stem":73},"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75,178944545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