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36",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36,"single","關於卷證獲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審判中卷證獲知權在辯護人、被告本人、被告之代理人、告訴人之代理人與自訴人之代理人之間的分配。\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而《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自訴人之代理人依該條準用前述第 1 項，因此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本人於審判中是請求付與影本，檢閱另須經法院許可，本項敘述錯誤。\n(B) 被告之代理人同在《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所定的準用範圍之內，得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項敘述錯誤。\n(C) 《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告訴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仍得檢閱，本項敘述錯誤。\n(D) 自訴人之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準用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項敘述正確。\n【記憶點】被告與自訴人之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準用辯護人那一項，告訴人之代理人則走同法第 271-1 條第 2 項；被告本人常態是請求付與影本，檢閱另須經法院許可。","卷證獲知權在刑事訴訟法上不是一條規定通吃，而是按主體分層配置，本題把五種主體排在一起考。第一層是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該項給的是最完整的權限，且沒有附帶限制，這是因為辯護人具律師身分，受律師倫理與職業責任的拘束。\n第二層是被告本人。《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兩項合看可知，被告本人取得卷證內容的常態途徑是請求付與影本，親自檢閱則須經法院許可，且兩者都可能受限制。選項 A 把被告寫成與辯護人相同，正是漏了這一層。\n第三層是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該條把辯護人那一項準用到被告與自訴人的代理人身上，選項 B 與 D 的答案都在這裡。而自訴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本來就限於律師，權限與辯護人一致並不突兀。\n第四層是告訴人之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該項的但書把非律師的告訴代理人排除，反面即為律師代理人得為之，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過寬。\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加入沒收特別程序的參與人代理人，或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這幾條各有自己的限制，宜逐條整理成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35",35,"甲教唆友人乙，趁鄰居丙上班時前往丙家偷竊財物，乙乃聽從其建議，於某日侵入住宅竊取相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37",37,"甲涉嫌投票受賄罪，收受 1,000 元賄賂，承諾會支持特定候選人。甲因家境清寒，在檢…",{"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透過犯罪所取得者，何者無法成為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贓物罪的行為客體…",{"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38",38,"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33",33,"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以下同）36…",{"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39",39,"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教唆友人乙，趁鄰居丙上班時前往丙家偷竊財物，乙乃聽從其建議，於某日侵入…",{"id":49,"number":50,"stem":72},"甲涉嫌投票受賄罪，收受 1,000 元賄賂，承諾會支持特定候選人。甲因家…",75,178944545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