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40",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0,"single","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係教唆甲實施傷害罪之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乙被甲指為教唆犯罪者，係準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乙教唆甲犯告訴乃論之罪，犯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乙不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逕行逮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認定，被指為教唆犯者不在其列。\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乙的教唆行為並非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甲遭當場逮捕時乙不在現場，亦不合於同條第 3 項所列以現行犯論的情形，警方不得對乙逕行逮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乙的教唆行為早於甲的傷害行為即已完成，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所稱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本項敘述錯誤。\n(B)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乙僅被甲供出為教唆者，不合於該項所列情形，本項敘述錯誤。\n(C)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可見告訴乃論之罪的現行犯仍得逮捕，只是在該項但書所定情形下得不予解送，本項敘述錯誤。\n(D) 乙既非現行犯亦非準現行犯，警方不得對之逕行逮捕，本項敘述正確。\n【記憶點】被別人供出來的共犯，不會因此變成現行犯。","無令狀逮捕是憲法上人身自由保障的例外，刑事訴訟法因此把現行犯的範圍寫得相當具體。《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該項把逮捕權擴及一般人民，理由在於現行犯的犯罪事實明確、誤認風險低，且情況緊急。《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這一項是本題的判準核心，它同時要求時間的緊接與發覺的即時。\n《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這一項是準現行犯的擬制規定，兩款所描述的都是客觀上可即時查知的外顯情狀：被追呼，或身上留有與犯罪相連結的物件或痕跡。被共同被告或共犯指認為教唆者，其可信度須經調查始能判斷，並非客觀上一望可知，因此實務見解一貫認為單純被指認之人不能以準現行犯逮捕。本題乙既未在現場，也沒有任何外顯情狀，兩款均不該當。\n選項 C 主張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這一點可以用另一個條文正面推翻。《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該項但書預設了告訴乃論之罪的現行犯確實可能被逮捕，只是在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時，得經檢察官許可而不予解送。換言之，法律處理的是逮捕之後要不要解送，而不是禁止逮捕。\n乙拒絕到場說明的後果，也不會是逕行逮捕。就共犯的到場，程序上仍應循傳喚、通知的途徑，並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另循拘提的規定辦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時間差縮短到犯罪剛結束的數分鐘內，測試即時發覺的界線；或把被害人的指認換成監視器畫面的比對，測試準現行犯兩款的射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39",39,"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41",41,"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殺人案件之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38",38,"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42",42,"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37",37,"甲涉嫌投票受賄罪，收受 1,000 元賄賂，承諾會支持特定候選人。甲因家境清寒，在檢…",{"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43",43,"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