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41",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殺人案件之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訊問甲後，僅因認其涉犯殺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即裁定羈押","檢察官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甲及其辯護人獲知卷證時，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以維護甲在訴訟上的防禦權","法官訊問甲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法官訊問甲時，原則上毋庸辯護人在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的羈押原因、檢察官到場、限制獲知卷證的程序與強制辯護。\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檢察官既然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甲及其辯護人獲知卷證，就負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範圍的義務，法院才有辦法在被告防禦權與偵查目的之間衡量，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重罪型羈押原因除罪嫌重大外，還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本選項只憑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就羈押，少了這一層要件。\n(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但書把到場敘明理由與指明限制或禁止範圍，都課予請求限制卷證獲知的檢察官。\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條文用的是得到場，本選項把裁量寫成義務。\n(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是強制辯護程序，原則上辯護人應在場。\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官訊問後須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並具備羈押原因，本題只提到殺人罪嫌重大。要件二，檢察官到場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是裁量。要件三，一旦有請求限制卷證獲知的情形，該項但書把裁量轉為義務，題目所描述的正是這一種情形。\n【記憶點】檢察官在偵查羈押庭原則上是得到場，但只要請求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卷證，就轉為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範圍。","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在 108 年修正後形成一組相互扣合的規定，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分別落在四條規定上，可以一併拆解。\n先看羈押的實體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柱句本身就設了三道門檻：法官訊問、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三道門檻之外，還必須落入該項所列各款之一。《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重罪一款所要求的是相當理由，與前二款的有事實足認並不相同，這也是本題選項 A 被設計成陷阱的地方。\n再看程序面。《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提出這個請求時，《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但書就要求他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範圍。與之對應的是卷證獲知權：《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限制或禁止是原則的例外，例外要由檢察官到庭具體說明，制度的重心就在這裡。\n易混淆的是同一條的後兩項。《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處理的是羈押理由與證據的告知並記明筆錄，《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4 項則給被告與辯護人請求適當答辯準備時間的機會，兩者都是法院對被告的義務，答題時不要與同法第 101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檢察官的到場義務混在一起。\n偵查中的強制辯護則寫在《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把四小時設為等候上限，並要求由被告主動請求訊問，兩個條件缺一，仍不得在無辯護人的情形下進行羈押審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40",40,"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42",42,"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39",39,"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43",43,"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38",38,"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44",4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id":45,"number":46,"stem":70},"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id":49,"number":50,"stem":72},"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75,178944545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