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42",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處進行搜索。在此過程中，乙聽聞甲自稱其小客車停在約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乙遂將甲上銬並搭上警車，帶往該停車場欲搜索甲之小客車。關於甲可否拒絕乙搜索其小客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不得拒絕。此為甲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乙得實施附帶搜索","不得拒絕。甲仍有可能將犯罪相關物證藏匿於車上，有附帶搜索之必要","可以拒絕。因為該小客車不在逮捕之現場，且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可以拒絕。因為甲並非因現行犯逮捕，不得為附帶搜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帶搜索的範圍，特別是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是否受逮捕現場與立即可觸及的時空限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依實務見解，該條所列四種對象都受逮捕當時時空範圍的拘束；甲的小客車停在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甲又已上銬並被帶上警車，該車既非隨身攜帶之物件，也不在其立即可觸及之範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雖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列為附帶搜索的對象，但依實務見解仍以逮捕當時的時空關聯為前提。\n(B) 錯誤。有無藏匿證物的可能性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定的要件，本選項用搜索的必要性取代了該條的空間界線。\n(C) 正確。小客車不在逮捕現場，也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要件，甲得以拒絕。\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甲遭通緝而被逮捕，同法第 130 條的發動事由本來就包括逮捕，不以現行犯為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逮捕、拘提或羈押的執行，本題乙依通緝逮捕甲。要件二，搜索客體須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列四者之一。要件三，須在逮捕當時的時空範圍內，而甲已上銬並被帶離五百公尺外，時空關聯已經中斷。\n【記憶點】附帶搜索的界線是逮捕當時伸手可及的範圍，五百公尺外停車場裡的車，不會因為是被告的車就落進這個範圍。","無令狀搜索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例外，例外的範圍必須回到條文與實務對條文的限縮來讀。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搜索，應用搜索票。」而《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則是逮捕、拘提、羈押時的附帶搜索，它免除搜索票的理由是保護執行人員安全與防止證據即時滅失，這兩個理由都只在逮捕當時的近身範圍才成立。\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有一個發動事由與四個搜索客體。發動事由是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四個客體依序是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題的陷阱就設在第三個客體：條文字面只寫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沒有把時空限制寫進該五個字裡，於是選項 A 用純字面推導出可以搜車。依實務見解，四個客體共用同一個時空前提，也就是逮捕時被告身體所及的範圍，否則附帶搜索會反過來吞掉令狀原則。這一層限縮不在條文字面上，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於此。\n可以並列對照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該款處理的是為了找人而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客體是處所而非人身近旁；《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則是偵查中檢察官的緊急搜索，需層報檢察長並依同條第 3 項於一定期間內陳報法院。三種無令狀搜索的發動主體、客體與事後審查機制都不同，答題時要分清楚是哪一種。\n另一個常考的方向是搜索票的聲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乙若要搜索停放在他處的小客車，正途是循此聲請搜索票，而不是把附帶搜索的空間範圍往外延伸。至於違法搜索所扣得之物的證據能力，屬於另一個層次的問題，與本題所問的可否拒絕搜索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41",41,"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殺人案件之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43",43,"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40",40,"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44",4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39",39,"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45",45,"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75,178944545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