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43",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3,"single","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並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甲之同意後，乙帶隊進入其住宅內搜索。雖查無經營賭場之相關事證，惟在離去前，乙瞥見甲之窗戶花檯上種有多株大麻，遂將該批植物予以扣押。關於搜索、扣押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扣押大麻植栽之作為，係屬「另案扣押」","先前經同意之搜索既已結束，則不得再為任何搜索或扣押，此舉為違法搜索、違法扣押","司法警察官未持搜索票，屬無令狀之搜索，故不得為另案扣押","種植大麻之部分，既未發動偵查也未經起訴，則無扣押之必要性","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意搜索的過程中發現與本案無關之物時，另案扣押的成立要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乙原本是為調查賭場而經甲同意進入搜索，過程中在窗戶花檯上瞥見與賭博案無關的大麻植栽，這正是在實施搜索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大麻植栽與原本要查的賭場案件無關，屬於另一案件應扣押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得予扣押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n(B) 錯誤。乙是在尚未離去、搜索仍在進行的過程中發現該批植物，並非在搜索結束後另行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要求的時點就是實施搜索或扣押時。\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要件是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條文並未以持有搜索票為前提；本件依同法第 131-1 條前段的同意搜索合法進行，同樣是實施搜索。\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把要件定在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條文並未把另案是否已經發動偵查或起訴列為要件，扣押後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即可。\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正在實施搜索或扣押，乙的同意搜索尚未結束。要件二，所發見者須為另案應扣押之物，大麻植栽與賭場案無關而屬另案。要件三，扣押後應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是《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定的處置。\n【記憶點】另案扣押看的是搜索當時有沒有合法在場並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不看手上有沒有搜索票。","本題把同意搜索與另案扣押串成一題，兩個制度各有各的條文，要分開讀再合起來看。\n同意搜索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題目寫乙按門鈴、出示證件、告知來意並取得甲的同意，出示證件這一段正好對應該條但書的要求。要注意的是，同意搜索的合法性取決於同意的自願性與同意的範圍，甲同意的是進入住宅查賭場，這個範圍界定了乙可以翻找的地方。\n另案扣押的要件則相當精簡。《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只設兩個要件：一是時點須在實施搜索或扣押時，二是所發見者須為另案應扣押之物；效果則是得扣押並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條文並未要求執行人員手上握有搜索票，也未要求另案已經繫屬，這使得本題的選項 C 與 D 都是在條文之外自行加設要件。\n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該條講的是附帶扣押，客體是本案應扣押而搜索票漏未記載之物；《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講的是另案扣押，客體是與本案無關的另一案件之物。一個處理票載範圍的不足，一個處理案件範圍的外溢，兩者的分界就在該物屬於本案還是另案。\n同意搜索的在場人規定也常一併命題。《刑事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本題甲本人在場並且同意，這一關沒有問題；至於夜間搜索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同樣把承諾列為例外事由，與同意搜索的思路一致。\n同一考點的另一種考法，是接著問扣押之後的程序與救濟：另案扣押後應如何陳報，以及受扣押人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本題只問到扣押行為的定性，不必處理後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42",42,"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44",4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41",41,"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殺人案件之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45",45,"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40",40,"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46",46,"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id":45,"number":46,"stem":70},"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id":49,"number":50,"stem":7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75,178944545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