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44",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4,"single","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A":16,"B":17,"C":18,"D":19},"審判長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未立即停止詢問","法院違法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定的證據排除規定與權衡法則的分工，也就是哪些違法取證有明文排除、哪些回到均衡維護的判斷。\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的被告而未即停止詢問，落入法定排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證人有同法第 181 條之情形時應告以得拒絕證言，違反該告知義務所取得的證言，依實務見解仍回到同法第 158-4 條的權衡法則處理。\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的對象限於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本選項的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不在射程內，仍依同法第 158-4 條權衡。\n(C) 正確。受拘提、逮捕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而司法警察未即停止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依同法第 158-2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而為法定排除。\n(D) 錯誤。法院違法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依實務見解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權衡法則。\n【涵攝步驟】第一步問違反的是哪一條，本題選項 C 違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項。第二步問主體與被詢問人狀態，主體是司法警察，被詢問人是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第三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的射程，條件都符合，即進入法定排除。\n【記憶點】權衡法則是原則，法定排除是例外；受拘提逮捕的被告說已選任辯護人而警察不停手，就是例外。","違法取證的處理在我國法上是雙軌的：一軌是法定排除，一軌是權衡法則，本題要考的就是這條分界線落在哪裡。\n權衡法則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條文開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正是把法定排除留在外面的接口。所以解這一類題目的順序永遠是先找有沒有另有規定，找不到才回到權衡。\n法定排除的核心條文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不得訊問時間的違反，而同條第 2 項則把射程擴張到告知義務，準用第 1 項的排除效果與但書。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有三個條件：主體限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象限於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違反的規定限於同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2 項。三個條件缺一，就掉回權衡法則。\n告知義務本身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告知與表示已選任後應即停止訊問，是同一組保障的前後兩段，兩者都被《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納入。\n選項 B 的設計正是在測試對象要件：身心未受拘束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受拘提、逮捕之人，違反告知義務固然是程序瑕疵，但不落入法定排除。這種題型還會用另一種方式問：司法警察詢問證人違反告知義務、或審判長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的拒絕證言權告知，效果如何。答題的關鍵一樣是先確認有沒有法定排除的明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43",43,"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45",45,"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42",42,"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46",46,"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41",41,"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殺人案件之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47",47,"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id":46,"number":47,"stem":71},"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