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301-045",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審理過程中，店員證稱：「案發當時，聽到共犯一人高喊甲的名字，催促離開」    。若以店員供述證明當時呼叫之對象為甲，乃屬傳聞證據","審理過程中，甲之友人證稱： 「甲曾請託其作偽證稱：案發時甲在其住處睡覺」   。若以甲之友人之供述作為甲不在場係屬虛偽之證明，乃屬傳聞證據","審理過程中，乙之友人證稱： 「乙曾邀約：一起到該便利商店行搶」  。若以乙之友人供述證明乙曾邀約共同犯案，乃屬傳聞證據","審理過程中，乙證稱：「案發當時，甲曾向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喔」    。若以乙之供述證明甲脅迫店員，非屬傳聞證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傳聞證據的定義，也就是同一段審判外的言詞，要看它被用來證明什麼，才決定是不是傳聞。\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傳聞法則的射程。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只有在被拿來證明其內容為真時才是傳聞；若該言詞本身就是待證的行為，它就是行為的一部分。乙在審判中作證轉述甲當場向店員喊出的話，這句話本身就是脅迫行為，不是拿來證明其內容真假，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店員在法庭上證述聽到有人高喊甲的名字，用途是證明呼叫的對象為甲，喊出的姓名不含任何有待驗證真偽的主張，屬於現場情狀的感官經驗，不是傳聞證據。\n(B) 錯誤。甲的友人證述甲曾請託他作偽證，用途是證明甲不在場的說法出於虛偽，該請託言詞本身就是待證行為，並非用來證明甲確實在其住處睡覺，故非傳聞。\n(C) 錯誤。乙的友人證述乙曾邀約一起行搶，用途是證明乙曾提出邀約，該邀約言詞本身即為犯意聯絡的行為事實，不是拿來證明其內容真實，故非傳聞。\n(D) 正確。甲向店員喊話的內容就是脅迫行為的本體，乙以親身見聞在法庭上作證，證據方法是乙的法庭陳述，不生審判外陳述替代法庭陳述的問題。\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陳述人是否為被告以外之人。第二步確認該言詞作成於審判外還是審判中。第三步確認舉證目的：要證明言詞內容為真，就是傳聞；要證明該言詞曾被說出而該說出行為本身就是待證事實，就不是傳聞。\n【記憶點】判斷傳聞不是看誰在什麼時候說了什麼，而是看這句話被拿來證明什麼。","傳聞法則的難處從來不在背條文，而在辨識舉證目的。本題四個選項的事實幾乎相同，都是證人在法庭上轉述別人先前說過的話，差別只在那句話被用來證明什麼。\n要件拆解上，傳聞證據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陳述人是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作成於審判外、該陳述被用以證明其所主張內容的真實性。第三個條件是分水嶺。若舉證的目的只是要證明某句話曾經被說出來，而說出這件事本身就是構成要件事實或間接事實，那麼證人是以自己的感官經驗作證，反對詰問可以直接對著他進行，傳聞法則所要防範的無從交叉檢驗的問題並不存在。\n把這個標準套到本題：選項 B 的請託作偽證，待證的是請託這個行為；選項 C 的邀約行搶，待證的是邀約這個行為；選項 A 的高喊姓名，是用來辨識在場之人的身分，姓名的喊出並不承載真偽命題。三者都不是為了證明所述內容為真，所以都不是傳聞。選項 D 更直接，甲喊出的話就是脅迫的手段本身，而乙是在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作證，連審判外這個要件都不成立。\n實務上與本題緊鄰的另一組考點，是傳聞例外的適用。傳聞例外處理的是一段陳述已經確定屬於傳聞之後，能不能因為具備可信性的特別情況與必要性而開門；本題問的則是門前的第一步，也就是這段證據到底是不是傳聞。兩個層次不要顛倒：先定性，再談例外。把定性這一步跳過去而直接找例外條文，是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失分方式，因為一旦定性錯誤，後面找到的例外全部落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言詞的三種用途擺在一起比較：證明內容為真、證明言詞曾被說出、證明說話者當時的精神或身體狀態。後兩種都不是傳聞，而第三種在實務上最容易誤判，因為它同時涉及陳述人的內心狀態。答題時把舉證目的寫清楚，定性通常就跟著出來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301-044",4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301-046",46,"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301-043",43,"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301-047",47,"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301-042",42,"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301-048",48,"甲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檢察官偵查終結作成不起訴處分，甲不服聲請再議，惟遭上級檢察…",[],{"id":47,"number":48,"stem":7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id":51,"number":52,"stem":74},"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75,178944545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