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46",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46,"single","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之意見，甲也未主動表示意見。甲於審判程序才抗辯該份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所致，並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實務見解，法院對甲之抗辯是否應依職權調查？",{"A":16,"B":17,"C":18,"D":19},"否。當事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應於準備程序表示；甲遲至於審判程序才提出抗辯，發生失權效，法院毋庸依職權調查","是。甲主張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並已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之利益，自應依職權調查","否。有關刑求抗辯之調查，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事項，而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是。但法院得於調查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後再行調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白任意性的爭執在審判程序才提出時，法院有無依職權調查的義務。\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甲抗辯警詢自白出於刑求並提出驗傷單為證，涉及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是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不得置之不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所限制的是被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於審判期日的使用，並沒有反過來把未於準備程序表示意見的當事人排除在爭執之外。\n(B) 正確。刑求抗辯關涉自白的任意性與被告的重大利益，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該項固然課予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但同時明定法院應先行調查，並非只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事項。\n(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被告陳述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本選項把調查順序往後挪。\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自白任意性符合。要件二，須有調查必要性的線索，甲提出驗傷單即屬之。要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n【記憶點】被告一喊刑求並提出傷勢佐證，法院就要先查這一件，再談其他證據。","本題的骨架是三條規定的疊加：職權調查、自白任意性的優先調查，以及準備程序的功能界線。\n先看職權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本文說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是裁量；但書把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拉出來，改成應依職權調查，是義務。要件拆解上，但書的關鍵詞是重大關係，判斷的著眼點不在爭執提出的時間，而在該事項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程度。自白若係刑求所得，將直接影響有無證據能力，是最典型的重大關係事項。\n再看自白的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該項把任意性與真實性並列為自白得為證據的條件；而同條第 3 項再加上兩層保障，一是調查順序上的優先，二是舉證負擔的分配。本題被告提出驗傷單，等於提出了任意性有疑的具體事證，剩下的證明責任依該項後段落在檢察官身上。\n易混淆的是準備程序的失權效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準備程序固然是表示證據能力意見的場合，但該款的定位是整理爭點，同條第 2 項所生的效果也只針對已被認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把它讀成當事人未表示意見即生失權效，是把整理爭點的規定當成權利喪失的規定。\n《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該項處理的是自白的補強法則，與同條第 3 項的任意性調查分屬兩個層次，一個管證明力，一個管證據能力。同一考點還有兩種常見考法。一種是問法院依職權調查的界線，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3 項所定調查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要求；另一種是問聲請調查證據被駁回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163-2 條第 2 項列出應認為不必要的四款，刑求抗辯顯然不在其中。把職權調查的義務面與聲請調查的駁回面對照著記，這一組條文就不會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45",45,"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47",47,"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44",4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48",48,"甲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檢察官偵查終結作成不起訴處分，甲不服聲請再議，惟遭上級檢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43",43,"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49",49,"甲因涉嫌與跨國境詐欺集團之人共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已被羈押。甲之辯護人與甲接見時…",[],{"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75,1789445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