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51",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檢察官從報上得知甲接受專訪時表示曾於 10 年前，因不堪乙苦苦哀求，幫一心尋死的乙注射毒藥，檢察官於簽准分案後，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及擬定偵查策略，乙之妻丙亦在報紙得知上開消息後，立即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甲犯加工自殺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本件已開始偵查，丙依法不得提起自訴","甲所涉及之加工自殺罪係已得乙之囑託，且乙之遺書亦清楚表示「不得為難甲」，故丙因不得與乙明示之意思相反，而不得提起自訴","本件檢察官雖已得知有犯罪嫌疑，命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關案情分析，尚未開始偵查，故丙雖提起自訴在後，仍得為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何時算是開始偵查，以及偵查開始後自訴權所受的限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而《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從報載得知犯罪嫌疑並已簽准分案、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及擬定偵查策略，偵查已經開始，丙其後提起自訴即受限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乙既死亡，其配偶丙依該項但書得為之。\n(B) 正確。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開始偵查，丙再行自訴落入同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的限制。\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由配偶提起自訴的情形，並未附加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的限制。\n(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2 項，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命檢察事務官分析案情正是偵查中的作為，不是偵查尚未開始。\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同一案件，丙自訴的加工自殺罪與檢察官分案偵查的是同一事實。要件二，檢察官須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開始偵查。要件三，自訴提起在偵查開始之後，故受限制；加工自殺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同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的例外不適用（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記憶點】檢察官簽准分案、指揮檢察事務官蒐集資料，偵查就已開始，除同條但書所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自訴。","公訴與自訴的競合，法律採取的是先繫屬者優先的處理，本題考的就是這條界線落在哪一個時點。\n先確定自訴權的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把自訴權給了犯罪之被害人，但書則在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把提起自訴的地位擴及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本題的乙已死亡，丙為其配偶，落在但書之內，因此丙原本是有提起自訴的資格的，選項 A 的方向一開始就不對。《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強制律師代理，題目寫丙委請律師，這一關也過了。\n再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設的是絕對的先後順序，只要同一案件已由檢察官依同法第 228 條開始偵查，自訴之門就關上。該項但書留了兩個例外：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以及依同法第 258-3 條第 2 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本題的加工自殺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丙也不是直接被害人本人，兩個例外都用不上。\n要件拆解的重點在開始偵查的認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用的是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發動事由包括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報紙報導就是其他情事的典型。條文使用的是應即二字，也就是說偵查的開始是法定的、隨知悉而生的，不以傳訊被告或搜索扣押等外顯行為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正好反面印證了偵查可以在尚未傳訊被告的階段就已經在進行，選項 D 把案情分析與策略擬定排除在偵查之外，與這兩項的文義相反。\n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2 項：「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該項處理的是自訴在先的相反情形，效果是檢察官讓路。兩項合起來就是一組對稱規則：誰先開始，誰繼續走。同一考點還常搭配《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的同一案件提起自訴後不得再行告訴，一併記憶效果較好。\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50",50,"甲向法院自訴乙對其涉有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具狀…",{"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52",52,"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依實務見解，…",{"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49",49,"甲因涉嫌與跨國境詐欺集團之人共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已被羈押。甲之辯護人與甲接見時…",{"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53",53,"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完成審理程序後，進入評議階段，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針對案情進行討論…",{"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48",48,"甲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檢察官偵查終結作成不起訴處分，甲不服聲請再議，惟遭上級檢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54",54,"下列何種情形，被告未到庭，法院不得逕行審判？",[],{"id":45,"number":46,"stem":70},"甲向法院自訴乙對其涉有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法院審…",{"id":49,"number":50,"stem":72},"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75,1789445452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