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301-056",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詢問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是否要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主張警詢自白係遭警察刑求，受命法官遂於準備庭中勘驗被告於警詢中之錄音光碟","被告主張證人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並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可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的權限範圍，特別是證據能力的認定是否屬於合議庭的權限。\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該項把認定無證據能力的主體寫為法院，依實務見解即合議庭；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只能整理有關證據能力的意見，不能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本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詢問起訴範圍及是否變更起訴法條正是該款事項。\n(B)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列受命法官得處理的事項，審判期日前的勘驗在其權限之內，受命法官於準備庭勘驗被告警詢錄音光碟並無不可。\n(C)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證據能力的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屬於法院的權限，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程序當庭裁定。\n(D)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仍得對到庭之人續行準備程序。\n【涵攝步驟】第一步先看《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列受命法官得處理的事項範圍。第二步比對各選項，A 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D 落在同法第 273 條第 5 項，B 的勘驗則在該項所列事項之內。第三步檢查 C，《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的主體是法院，證據能力的認定因而保留給合議庭。\n【記憶點】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整理的是證據能力的意見，拍板定案的是合議庭。","準備程序的定位是為審判期日的集中審理作整理，因此受命法官的權限有多大，取決於哪些事項屬於整理、哪些事項屬於裁判。\n授權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該項用列舉的方式圈定範圍，把審判期日前的調取或命提出證物、訊問證人、命鑑定及通譯、搜索扣押與勘驗，以及請求該管機關報告等事項，一併交給受命法官處理。選項 B 的勘驗警詢錄音光碟正落在這個列舉之內，因此合法。\n權限的界線則在《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條文字面看起來相當寬，只把該項但書所指的羈押相關裁定排除在外。本題的分辨點正是在這裡：條文字面推不出證據能力的認定不屬受命法官，這一層限制來自實務見解，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所稱的法院在行合議審判時指的是合議庭，證據能力的判斷會直接影響審判期日的證據調查範圍，屬於實質裁判事項而非程序整理。\n要件拆解上，把《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與同條第 2 項對照著讀，界線就浮出來了：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的事項是有關證據能力的意見，重點在意見二字，也就是聽取並記明兩造的立場；第 2 項則跳到認定無證據能力的效果。前者是準備，後者是裁判，受命法官止於前者。\n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6 項：「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該項的主體同樣是法院，但補正裁定屬於程序事項，實務上受命法官得為之，與證據能力的認定分屬兩種性質。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受命法官得否行使羈押相關的裁定權，答案就直接寫在《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但書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301-055",55,"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301-057",57,"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301-054",54,"下列何種情形，被告未到庭，法院不得逕行審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301-058",58,"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 109 年間同時持有 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301-053",53,"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完成審理程序後，進入評議階段，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針對案情進行討論…",{"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301-059",59,"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75,178944545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