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57",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任職，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應駁回調查證人甲之聲請","法院逕行傳喚甲，並不待當事人到場直接訊問","法院不傳喚甲，直接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甲，並應行交互詰問程序","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時的處理，以及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仍須行詰問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甲即將赴倫敦任職而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正是該項所指的情形；而《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準用的範圍涵蓋《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的交互詰問，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6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所列四款不包括證人即將出國，法院不得以此駁回調查證據的聲請。\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6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法院負有預行通知的義務，不能不待當事人到場逕行訊問。\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既已提供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的正途，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取代證人到庭，會使當事人喪失對該證人行詰問的機會。\n(D) 正確。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於審判期日前訊問甲，並依同法第 171 條準用詰問規定而行交互詰問程序。\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的預料，甲即將赴倫敦任職符合。要件二，訊問時點在審判期日前，由法院為之。要件三，程序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準用詰問規定，並依同法第 168-1 條第 2 項預行通知得在場之人。\n【記憶點】證人到不了審判期日，就把訊問提前；提前訊問一樣要通知當事人到場並行交互詰問，不是法官自己問完就算。","審判期日前的證據調查是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但它是一個保留了程序保障的例外，這正是本題的重點。\n授權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要件只有一個：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預料二字表示這是事前的判斷，不必等到證人真的缺席。《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把鑑定與通譯一併納入，可以看出這一條處理的是證據方法的提前實施。\n程序保障則由三組規定共同撐起。其一是《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該條的準用範圍涵蓋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的一整組規定，其中包括證物提示、文書宣讀，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的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本題的證人甲是辯護人聲請傳喚的，主詰問即由辯護人為之。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 168-1 條第 1 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其三是《刑事訴訟法》第 168-1 條第 2 項的預行通知義務。三者合起來，使提前訊問在程序上與審判期日的訊問幾乎等價。\n易混淆的是傳聞例外的路徑。《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該項確實可以讓偵查筆錄取得證據能力，但它處理的是證人事實上無法到庭時的補救，而不是在證人還能受訊問時的替代方案。選項 C 的錯誤就在於用補救手段取代了正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審判期日前訊問所得的筆錄在審判期日應如何調查，或是問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行準備程序時訊問證人的權限，其程序保障要求與本題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56",56,"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58",58,"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 109 年間同時持有 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55",55,"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59",59,"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54",54,"下列何種情形，被告未到庭，法院不得逕行審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60",60,"A 因使用 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適…",[],{"id":45,"number":46,"stem":70},"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 109 年間同時持有 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75,17894454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