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6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61",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61,"single","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官於任職期間，不但應該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也不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媒體報導之內容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就案情為必要之說明","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提升專業能力為法律人重要的基本倫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負有從事在職進修之義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題考的是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者倫理規範的核心義務，要求辨識敘述錯誤的一項。\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題律師既已受租約雙方委任擔任見證人，嗣後再受出租人委任對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即係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依該項但書應取得兩造當事人之同意；選項稱毋庸取得承租人同意，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前段所稱避免參加政治活動，其依據為《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後段之依據則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二者均以任職期間為射程，本選項敘述無誤。\n(B)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本選項與該條但書相符。\n(C) 見上述說明，本選項與規範文字不符，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D) 《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就律師在職進修亦定有明文，檢察官部分則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本選項敘述無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律師就特定事件已充任見證人，事實為受租約雙方委任擔任見證人；要件二為其後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事實為受出租人委任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要件三為但書所定之兩造同意，事實為選項明示毋庸取得承租人同意。\n【記憶點】見證人要轉任該事件的代理人，門票是兩造同意，不是單方委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所處理的，是律師在同一事件中先後扮演兩種不相容角色的問題。要件拆解上，第一個要件是存在一個特定事件，第二個要件是律師已就該事件充任為見證人，第三個要件是其後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而但書則把出路留給兩造當事人之同意。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三個要件與但書的銜接：租約見證與嗣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訟，當事人同一、標的同一，屬同一事件之延伸，落入該項前段的射程；選項卻把出路改寫成不必取得承租人同意，正是命題者要考的落差。\n與本項體例相似而宜並列對照的，是同條的一般利益衝突架構。《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該項所要求的同意主體是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且須為書面；第 4 項但書所要求的同意主體則是兩造當事人。兩者的同意主體與方式各自規定，不可互相套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見證人換成調解人或公證人，再問可否於後續訴訟受任；也常見把事後同意改寫成見證時預先聲明，測驗考生是否掌握但書的同意時點與對象。至於本題其他三個選項，選項 (A) 前段依《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後段則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列舉劃出法官任職期間之政治活動界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則以但書開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例外，兩者都是條文字面即可判斷的題型；在職進修義務則分別見於《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檢察官部分由《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的準用規定處理。在職進修義務的文字也值得記住。《律師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並依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之在職進修辦法，每年完成在職進修課程。」《法官倫理規範》第 10 條規定：「法官應善用在職進修、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之機會，增進其智識及能力。」《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三段文字放在一起可以看出，律師端把進修寫成有辦法可循的年度課程義務，法官端則同時見於法律與倫理規範，前者課予義務，後者要求善用機會。本題四個選項都能回到規範文字逐項比對，不需另行援引實務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60",60,"A 因使用 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適…",{"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62",62,"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 A 主張終止租約，請求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59",59,"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63",63,"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58",58,"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 109 年間同時持有 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64",64,"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id":45,"number":46,"stem":70},"A 因使用 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二審法院…",{"id":49,"number":50,"stem":72},"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 A 主張終止…",75,178944545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