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64",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航空公司依甲當場之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法官如係利用下班時間為之，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甲法官如獲乙授權談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甲法官所為係行使其法定權利，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題考的是法官處理私人紛爭時可否表明法官身分並使用辦公處所，屬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要求特殊待遇的考點。\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甲法官於貴賓室當場表明法官身分並揚言提告，航空公司隨即依其當場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係以法官名銜促使對方在一般客訴程序之外為特別處置，並將法院辦公處所用於私人紛爭之談判，該當該條所稱利用職務或名銜要求特殊待遇。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評價之對象是利用職務或名銜之行為態樣，甲於貴賓室表明身分並要求對方至其辦公室商談，該行為態樣已然具備，本選項以下班時間為由並不足以改變此一評價。\n(B)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之文義含為他人謀取之情形，乙之授權所能處理者是甲有無代理權，不能排除甲以法官名銜要求特殊待遇之評價。\n(C) 見上述說明，甲表明法官身分並利用辦公處所處理私人事務，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D) 甲固得依法向航空公司主張權利，惟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法官應謹言慎行並避免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權利之行使仍應循一般人可用之途徑，本選項以行使法定權利為由並不成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行為人具法官身分，事實為甲為現職法官；要件二為利用職務或名銜，事實為甲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要件三為要求特殊待遇，事實為航空公司依其要求隔日派員至其辦公室商談。\n【記憶點】法官的名銜與辦公室，都不是處理自家糾紛的工具。","《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的構成要件可以拆成三段：行為主體為法官，行為方式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行為目的為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本題把三段全部寫進題幹：甲是現職法官，其在貴賓室當場表明法官身分，並要求航空公司至其辦公處所商談，對方隔日果然派員前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的目的要件是選擇性的，要求特殊待遇本身即足以成立，不以實際取得財物為必要，這正是選項 (D) 主張行使法定權利卻仍不能免責的原因。\n與本條宜並列對照的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與第 3 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三條的射程並不相同：第 3 條以執行職務時為前提，第 5 條及第 6 條則不以執行職務為限，因此職務外的私人紛爭仍可能落入第 5 條與第 6 條。命題者在選項 (A) 中埋下的下班時間爭點，考的正是這個射程差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交通事故、鄰居糾紛或子女就學爭議，再問法官可否出示職員證、可否請書記官代為聯絡；也常見把主角換成檢察官，此時應改由檢察官的倫理規範處理相同結構的問題。至於選項 (B) 的授權論，其誤導之處在於把民事代理權的有無，偷換成倫理上可否使用職務名銜，兩者的評價層次不同。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都能回到規範文字完成，屬條文字面即可解決的題型。此外，本題所涉之三條規定各自劃出不同的行為面向，值得一併記住。《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把兩條並排可以看出，第 3 條以執行職務時為適用前提，第 6 條則以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行為態樣，並不要求該行為發生於執行職務之際。考生作答時只要先問這一題問的是執行職務中的行為，還是職務外對名銜的使用，就能迅速定位到正確的條文。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63",63,"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65",65,"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62",62,"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 A 主張終止租約，請求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66",66,"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 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61",61,"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67",67,"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id":45,"number":46,"stem":70},"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id":49,"number":50,"stem":72},"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75,178944545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