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6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65",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A":16,"B":17,"C":18,"D":19},"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題考的是法院首長對所屬法官為職務監督時，法定的監督內容與得為之處分樣態，並要求辨識何者不屬之。\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該項所描述之監督內容，恰與選項 (A)、(B)、(C) 相對應。至於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辦理，依《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可見改分之途徑須以遲延未結案件為對象並經法官會議決議，並非首長得逕以命令為之的監督處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逐字見於《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職務監督內容，屬職務監督之範圍。\n(B) 糾正法官不當言行，逐字見於《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職務監督內容，屬職務監督之範圍。\n(C) 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逐字見於《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之職務監督內容，屬職務監督之範圍。\n(D)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職務監督權人得為之處分規定：「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本選項所述之個案移轉不在該項所列之處分之列，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監督權人之身分，事實為法院首長；要件二為監督內容，事實為題示 (A)、(B)、(C) 三者與《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相符；要件三為處分種類，事實為 (D) 之個案移轉須循《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法官會議決議程序。\n【記憶點】首長能注意、能警告；個案改分須遲延未結且經法官會議決議。","《法官法》第 19 條與第 21 條是一組互相銜接的規定，考試時要分清楚兩者處理的層次。《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先劃出職務監督的前提與內容：前提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影響，內容則列出制止違法行使職權、糾正不當言行、督促依法迅速執行職務三者。《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接著規定監督權人得為的處分種類，也就是發命令促其注意與加以警告。本題把前者的三項內容原封不動搬進選項 (A) 至 (C)，再以一個外觀相似的作為充當選項 (D)，測驗考生能否分辨監督與案件分配是兩件事。\n選項 (D) 之所以錯，關鍵在於案件分配權的歸屬。《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該款的射程逐字限於預定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年度分配後之變更依《法官法》第 24 條第 3 項本文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僅該項但書所定之大幅變更始應以法官會議議決。至於本題所涉之個案改分，《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開了一個嚴格限定的通道：對象以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為範圍，程序須提經法官會議決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n與本題宜並列對照的是《法官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設的救濟途徑。該項規定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可見立法上把職務監督與審判獨立的衝突交由職務法庭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改寫成首長要求法官報告心證、指定合議庭成員或調閱審理中卷宗，測驗考生是否掌握審判核心事項不受職務監督的界線；也常見以《法官法》第 20 條所定之監督權人層級為題，問哪一位首長監督哪一級法院法官。本題所涉之改分通道，其規範文字宜逐字記住。《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兩段文字並列可以看出，第 1 項是處分清單，第 2 項則是一條獨立的程序通道，它把發動權留給院長、把決定權交給法官會議，兩者的權限配置並不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64",64,"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66",66,"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 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63",63,"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67",67,"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62",62,"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 A 主張終止租約，請求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68",68,"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id":45,"number":46,"stem":70},"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 105 年…",75,178944545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