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6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68",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68,"single","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因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予以懲戒","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法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由法務部下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得移送懲戒","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題考的是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架構，包括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併行、懲戒審判機關與個案評鑑門檻。\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將該法第 49 條列為檢察官準用之規定，檢察官之懲戒因而同受此一限制。選項 (A) 所述與該項前段所定之內容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見上述說明，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B) 依《法官法》第 49 條第 5 項，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本選項以一行為不二罰為由排除懲戒，與該項規定方向相反。\n(C) 《法官法》第 89 條第 8 項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本選項將檢察官之懲戒交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與該項規定不符。\n(D)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就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情事規定：「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該款以情節重大為要件，本選項所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應付個案評鑑，與該款文字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應受懲戒之行為，事實為題示檢察官違反辦案程序或倫理規範之行為；要件二為同一行為是否曾受懲戒，事實為選項 (A) 所描述之重複懲戒情形；要件三為法律效果，事實為《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前段所定之不受二次懲戒。\n【記憶點】同一行為不二次懲戒，但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可懲戒。","本題把檢察官懲戒制度的四個節點各出一題，考生只要循著《法官法》第 89 條的準用鏈，就能逐一定位。要件拆解上，《法官法》第 49 條第 4 項處理的是懲戒與懲戒之間的關係，同條第 5 項處理的則是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之間的關係，兩者常被混為一談。第 4 項採取的是一事不再理的思路，同一行為既經懲戒即不得再為懲戒；第 5 項則採取併行的思路，因為懲戒所評價的是身分義務之違反，與刑罰、行政罰所評價的對象不同，故明定仍得予以懲戒，並在但書留下情節輕微而顯失公平時無須再予懲戒的調節閥。\n與本題宜並列對照的是評鑑與懲戒的分工。《法官法》第 89 條第 7 項規定：「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可見個案評鑑所處理的是有無懲戒必要之篩選，實際的懲戒判決則由職務法庭作成，兩個程序前後銜接而機關不同。《法官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該項所列之職掌屬人事行政事項，與懲戒審判分屬兩個系統。選項 (C) 的誤導之處，正是把人事審議與懲戒審判混在一起；選項 (D) 的誤導之處，則是刪掉了第 4 項各款中的情節重大要件，把篩選門檻拉平。\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就懲戒處分種類設題，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免除職務、撤職、轉任、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與申誡等處分的排列與併罰關係；也常見以懲戒權行使期間或免議判決事由為題。至於《法官法》第 49 條第 3 項所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懲戒事由，與《法官法》第 89 條第 5 項就評鑑所設之相同限制互相呼應，是審判獨立與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在懲戒制度上的具體展現，值得一併記住。本題的核心文字則是《法官法》第 49 條第 5 項，其規定為：「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但情節輕微，如予懲戒顯失公平者，無須再予懲戒。」把第 4 項與第 5 項並排背誦，就能一次分清楚懲戒與懲戒之間、懲戒與其他制裁之間這兩組關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67",67,"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69",69,"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66",66,"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 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70",70,"當事人 A 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 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65",65,"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301-071",71,"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45,"number":46,"stem":70},"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