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3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301-073",113,"113110","20240803","s0301","criminal",null,73,"single","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 A 及 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於 A。不久，甲教授便離開教職，從事律師工作。B 因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A 欲聘請甲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仲裁判斷結果有利於 A，甲可以受任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因其熟悉案情，有助於維護 A 之權益","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 A 與 B 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因 A 聘請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等同 A 已認可並接受該利害衝突，故甲律師接受委任未違反律師倫理","甲不可接受委任，因其未得仲裁協會同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題考的是曾任仲裁人之律師，就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受任時的限制，以及該限制不因當事人同意而解除。\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就律師不得受任之事件規定：「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教授擔任 A、B 間工程承攬爭議之主任仲裁人，其後轉任律師，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正是對該仲裁判斷之爭執，屬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又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該項所開之書面同意出路將第 5 款排除在外，縱得 A 與 B 之同意，甲仍不得受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甲曾任該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熟悉案情正是該款所欲防範之情形，本選項以有助於維護 A 之權益為由並不成立。\n(B) 見上述說明，甲即使取得 A 與 B 之同意仍不得受任，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C)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該項所定之同意例外將第 5 款排除在外，本選項以 A 已認可並接受利害衝突為由，與該項規定不符。\n(D)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該項所定之同意主體為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本選項所稱之仲裁協會同意並非該項所定之要件，其結論雖同為不可受任，理由則與規範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曾任仲裁人，事實為甲教授擔任該工程承攬爭議之主任仲裁人；要件二為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事實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該仲裁判斷為對象；要件三為有無同意之出路，事實為第 2 項明定第 5 款不適用同意例外。\n【記憶點】當過仲裁人就不能回頭當該案代理人，兩造點頭也沒用。","本題的核心在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與第 2 項之間的關係。要件拆解上，第 5 款有兩個要件：主體上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客體上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原仲裁判斷為審查對象，其事實基礎與爭點與仲裁程序高度重疊，因此縱使案號不同、程序性質不同，仍屬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命題者把主角寫成大學教授兼主任仲裁人再轉任律師，就是要考這個關連性的判斷。\n第 2 項的排除設計是本題另一個關鍵。該項採取的是原則加例外的寫法：原則上第 1 項各款的限制得因告知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而解除，但第 5 款被明文排除在這個出路之外。這個排除的射程要記牢，因為多數利益衝突條款都容許當事人以同意處分自己的利益，而涉及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的情形，所要維護的不只是當事人的信賴，還包括程序本身的公正外觀，因此不容當事人以合意排除。\n與此宜並列對照的是同條第 3 項與第 4 項的其他不可解除或有條件解除情形。《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三者並列可以看出，第 3 項與第 5 款不容同意，第 4 項則容許兩造同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仲裁人換成調解委員或曾任該案承審法官，再問轉任律師後可否受任；也常見把後案寫成與仲裁事件僅部分重疊，測驗實質關連的判斷。本題的核心文字宜逐字記住。《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把柱句與第 2 項並排，就能看出第 1 項是一份九款的禁止清單，第 2 項則是一道帶有例外的解除閥，而第 5 款是被明文釘死在清單上、解除閥打不開的那一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301-072",72,"甲律師擔任 A 公司之法律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301-074",74,"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301-071",71,"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301-075",75,"甲律師受僱於某事務所並被指派承辦當事人 A 的案件，因為甲律師即將離職，受僱於另一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301-070",70,"當事人 A 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 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3-s0301-001","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實行行為？",[],{"id":45,"number":46,"stem":69},"甲律師擔任 A 公司之法律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其實是…",{"id":49,"number":50,"stem":71},"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1789445452502]